龙山县金盾加油站行政处罚公示
龙山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例公示意见表 | |||
序号 | 名称 | 内容 | 备注 |
1 | 案件编号 | (湘湘龙)应急案〔2024〕114 号 | |
2 | 案 由 |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 | |
3 | 企业名称 | 龙山县金盾加油站 | |
4 | 企业地址 | 湖南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兴隆街道望城社区(十字坪G209国道旁) | |
5 | 立案日期 | 5/6/2024 | |
6 | 适用程序 | 一般程序 | |
7 | 处罚日期 | 5/20/2024 | |
8 | 公示期限 | 7天 | |
9 | 违法事实及证据 | 接群众举报,2024年5月6日,龙山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朱室虹、梁志刚对龙山县金盾加油站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加油站电工作业人员陈强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证据:现场检查记录1份、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询问笔录2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1张、陈强签名照片1张、向芬签名照片1张、身份证复印件2张、营业执照复印件1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张、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1张、龙山县金盾加油站委托书1份。 | |
10 | 处罚依据 |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鉴于其积极整改,配合调查,主动消除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五)项从轻情形。 | |
11 | 处罚结果 | 对龙山县金盾加油站作出责令限期改证,处人民币叁仟壹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
12 | 办案科室意见 | 同意 | |
13 | 分管案件领导意见 | 同意 | |
14 | 法规科意见 | 同意 | |
15 | 分管宣教领导意见 | 同意 | |
备注: | 此表用于一般以上程序案例(事故、行刑衔接除外)公示意见征求 表,案件在办理完七日内填报并在局网站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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