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田海英副食商行行政处罚公示
龙山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例公示意见表 | |||
序号 | 名称 | 内容 | 备注 |
1 | 案件编号 | (湘湘龙)应急案〔2024〕113 号 | |
2 | 案 由 |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 | |
3 | 企业名称 | 龙山县田海英副食商行 | |
4 | 企业地址 |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茅坪乡龙冠村龙冠路43号 | |
5 | 立案日期 | 5/8/2024 | |
6 | 适用程序 | 一般程序 | |
7 | 处罚日期 | 5/20/2024 | |
8 | 公示期限 | 7天 | |
9 | 违法事实及证据 | 接群众举报,2024年5月8日,龙山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朱室虹、梁志刚对龙山县田海英副食商行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副食商行正在维修电表的电工作业人员周光树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证据:现场检查记录1份、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询问笔录2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田海英签名照片1张、周光树签名照片1张、身份证复印件2张、营业执照复印件1张。 | |
10 | 处罚依据 |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鉴于其积极整改,配合调查,主动消除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五)项从轻情形。 | |
11 | 处罚结果 | 对龙山县田海英副食商行经营者田海英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壹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
12 | 办案科室意见 | 同意 | |
13 | 分管案件领导意见 | 同意 | |
14 | 法规科意见 | 同意 | |
15 | 分管宣教领导意见 | 同意 | |
备注: | 此表用于一般以上程序案例(事故、行刑衔接除外)公示意见征求 表,案件在办理完七日内填报并在局网站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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