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里耶新加油站行政处罚公示
龙山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例公示意见表 | |||
序号 | 名称 | 内容 | 备注 |
1 | 案件编号 | (湘湘龙)应急案〔2024〕168 号 | |
2 | 案 由 |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 | |
3 | 企业名称 | 龙山县里耶新加油站 | |
4 | 企业地址 | 龙山县里耶镇岩冲村七组 | |
5 | 立案日期 | 6/19/2024 | |
6 | 适用程序 | 一般程序 | |
7 | 处罚日期 | 6/30/2024 | |
8 | 公示期限 | 7天 | |
9 | 违法事实及证据 | 接群众举报,2024年6月19日,龙山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朱室虹、梁志刚对龙山县里耶新加油站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加油站正在维修柴油发电机的电工作业人员邱志敏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证据:现场检查记录1份、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询问笔录2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陈金梅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1张、邱志敏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1张、陈金梅签名照片1张、邱志敏签名照片1张、身份证复印件2张、营业执照复印件1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张、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1张。 | |
10 | 处罚依据 |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鉴于其积极整改,配合调查,主动消除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从轻情形。 | |
11 | 处罚结果 | 对龙山县里耶新加油站作出责令限期改证,处人民币叁仟壹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
12 | 办案科室意见 | 同意 | |
13 | 分管案件领导意见 | 同意 | |
14 | 法规科意见 | 同意 | |
15 | 分管宣教领导意见 | 同意 | |
备注: | 此表用于一般以上程序案例(事故、行刑衔接除外)公示意见征求 表,案件在办理完七日内填报并在局网站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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