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龙)城罚决字〔2023〕590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李**,男,苗族,家住湖南省龙山县民安街道朝阳东路**号,身份证号码:433130*******071。
受委托人:李**,男,土家族,家住湖南省龙山县民安街道朝阳东路**号,身份证号码:433130*******017。
2023年4月20日,我局接到县自然资源局移送的“工作联系函”:龙自资函[2023]18号”。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21日上午10时10分至10时35分到龙山县民安街道书院坪社区白岩巷**号房屋进行了现场检查并拍摄了照片,经测绘公司现场测绘:该房屋实建3层,房屋占地面积为134.88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372.56平方米,房屋结构为混合结构。经查,当事人于1989年10月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龙-01-CD国用(89)字第44号,划拨用地,使用权面积为197.07平方米;于1992年7月30日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龙字第5037号,房屋登记层数为2层,建筑面积为241.3平方米。
目前该房屋完工,根据房产、宗地测绘,该房屋审批建筑面积为241.3平方米,超规划审批建筑面积为131.26平方米(第3层)。该项目位于城市规划确定的居住用地范围内,未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不属于违反城市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形。为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管理,县自然资源局特将有关情况函告我局,依法处置。
鉴于以上事实,我局有规划函、委托书、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和你提供的相关证件材料为证。我局于2023年4月21日给你送达了湘(龙)城罚先告字〔2023〕590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湘(龙)城罚听告字〔2023〕5903号听证告知书。你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你超规划建设项目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进行行政处罚。你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后,未要求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上述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及我局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三章第2条规定,该案属于较严重的违法行为,经局机关负责人及法制审核人员集中讨论,决定给予你违法建筑按工程造价8%的罚款,共计人民币:对你超建部分给予工程造价百分之八的行政处罚,共计人民币伍仟零肆拾元叁角捌分(131.26平方米×480元/平方米×8%=5040.38元)。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龙山县市民之家非税局窗口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龙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外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