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人民政府-湘(龙)城罚决字〔2023〕590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龙)城罚决字〔2023〕590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县城管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6-14 08:15:19 字体大小:

当事人:周** ,男 ,家住湖南省龙山县民安街道城东路蚂蟥田*巷**号,身份证号:433130*******012

2023517日,我局接到县自然资源局移送的“龙自然资函〔2023〕25号工作联系函”。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517日上午1014分到龙山县民安街道城东路蚂蟥田*巷**号进行了现场检查,经广州全成多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现场复核:当事人所建房屋现状为4层,底层占地面积为55.17m2,总建筑面积为203.85m2,砖混结构。经查明,当事人1989年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龙-01-FY国有(89)字第65号,审批使用权面积为417.9经龙山县自然资源局集中审批会议审议,认为:1、其房屋未办理规划相关手续,总建筑面积为203.85平方米,属违法建筑;2、根据县城总规,该建筑与规划控制强制内容无冲突,其违法建设行为应参照《城乡规划法》相关条款依法处置。

鉴于以上事实,相关证据有当事人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规划部门工作联系函、视听资料、房屋相关审批证件、测绘公司出具的测量报告、龙山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及执行裁定书为证。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519日给当事人送达了湘(龙)城罚告字〔2023590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湘(龙)城罚听告字〔20235906号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当事人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进行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收到本局湘(龙)城罚告字〔2023590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湘(龙)城罚听告字〔20235906号听证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经我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及龙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第五十六条规定, 因当事人为首次违法,能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处罚,经局机关负责人和法制审核工作人员集中讨论决定按工程程价的5.5%进行处罚。现决定给予按当事人违法建筑工程造价的5.5%罚款,共计伍仟叁佰捌十壹元陆角肆分(203.85m2×480元/平方米×5.5=5381.64元)当事人所建房屋位于城市规划确定的居住用地范围内,未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不属于违反城市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形,县自然资源局特将有关情况函告我局,依法处置。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龙山县市民之家非税局窗口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龙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外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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