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龙)城罚决字〔2023〕第595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龙)城罚决字〔2023〕第5951号

来源:县城管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5-18 08:35:14 字体大小:


龙山县******中心:

当事人:龙山县******中心,法定代表人: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3130448****76Q,住所: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南正街**号,联系电话:1837****688。

当事人涉嫌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本机关于2023年4月28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于2021年10月28日与湖南省衡州建设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单位)、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签订的龙山县2021年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签订的工程合同价款为83045217.50元。截至立案当天,龙山县2021年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且小区地面已硬化,地下管道及其它建筑设施已基本完工。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立案通知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龙住建函〔2023〕第6号、工程施工合同等。

2023年5月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龙)城罚先告字〔2023〕第5951号)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龙)城罚听告字〔2023〕595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通过本机关法制审核,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1660904.35元(大写:壹佰陆拾陆万玖佰零肆元叁角伍分)。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龙山县市民之家非税窗口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后请将缴纳罚款的非税发票的复印件移送本机关。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龙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花垣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龙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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