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龙)城罚决字〔2024〕576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龙)城罚决字〔2024〕5766号

来源:县城管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8-23 09:50:18 字体大小:

当事人:曾**,龙山县****工程项目经理,身份证号:43100219******1055,住址: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建设里***号,联系电话:191****5658。  

2024年7月29日,我局接到龙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龙住建函〔2024〕42号)违法事项线索移交函。在龙山县****项目大支模施工中,你作为施工方项目负责人不按规定及时组织整改的行为,涉嫌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8月1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龙山县****建设项目承包施工单位是贵州水路城建设有限公司,在该项目大支模施工中,你作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未及时按龙山县住建局送达的整改通知要求完成限期整改,目前该项目正在施工中。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龙山县住建局案件移交函及移交资料,证明该项目施工单位负责人不按要求及时组织整改的行为,应当对其负责人予以行政处罚。

证据二:质量安全整改通知单复印件,证明龙山县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站对施工单位送达了整改通知单。

证据三:贵州水路城建设有限公司任命管理人员的通知复印件,证明你是该项目的项目经理。

证据四:检查记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明该违法行为的具体位置及现状。

证据五: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承认未按规定及时整改到位的违法事实。

2024年8月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龙)城罚先告字〔2024〕5766号)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湘(龙)城罚听告字〔2024〕5766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现根据《现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参照《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第二章第七节第七项规定,该案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属于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结合龙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函仅对个人进行处罚的意见,决定对你个人作出如下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账户,账户全称:龙山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5250000000518;开户银行:湖南省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另附缴款通知单。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后请将缴纳罚款的非税发票的复印件移送本机关。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龙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花垣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龙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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