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龙)城罚决字〔2024〕6004号
你(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7月22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于2006年办理了《国用土地使用证》(龙国用〔2006〕第001178号),土地登记面积为62840m²,该项目于2023年10月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龙自然资用〔公〕建字第433130202300014号),规划许可建筑面积3830.59m²,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地,根据湖南中元大地测绘有限公司湘西分公司出具的不动产测量报告,实测建筑面积3915.31m²,超规划审批建筑面积84.72m²。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龙山县自然资源局工作联系函及移交资料,证明你(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证据二:湖南中元大地测绘有限公司湘西分公司出具的不动产测量报告,证明你(单位)所建特立体艺馆建筑面积为3915.31m²。
证据三:检查记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明该违法行为的具体位置及现状。
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2024年8月2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龙)城罚先告字〔2024〕6004号)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湘(龙)城罚听告字〔2024〕6004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且提交了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申请。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该项目位于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未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不属于违反城乡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形,根据《龙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权裁量基准(试行)》(龙城管执法发〔2022〕24号),第三章第一节(二)项规定,该项目违法建设部分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面积在5%以下,符合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且不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该案件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决定对你作出处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五点五的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叁佰捌拾元(27380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账户,账户全称:龙山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5250000000518;开户银行:湖南省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另附缴款通知单。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后请将缴纳罚款的非税发票的复印件移送本机关。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龙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花垣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龙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