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龙)城罚决字〔2024〕576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龙)城罚决字〔2024〕5763号

来源:县城管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0-23 08:03:49 字体大小:

当事人:龙山县****旅游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单位负责人:彭**,身份证号:43313019******5916。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30****2LX36D,地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镇**社区**小区,联系电话:188****2661。

2024年3月8日及2024年7月25日,我局分别接到龙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违法事项线索移交函》(龙住建函〔2024〕8号)及龙山县自然资源局《工作联系函》(龙自资函〔2024〕51号)函告本机关,你(单位)建设的龙山县里耶镇八面山大岩门公租房建设项目存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及第三条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7月25日对你(单位)涉嫌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及规划许可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龙山县里耶镇八面山大岩门公租房建设项目为你(单位)建设,该项目合同内容包括新建公租房7栋,共133户总建筑面积为6936平方米;新建配电间17平方米;绿化工程4500平方米、边坡工程1100立方米,道路、广场工程7154平方米,土石方工程67000立方米,其中挖方37300立方米,填方29700立方米,新建化粪池1个以及室外水电、环保、消防等配套设施建设。施工单位是湖南省城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你们双方签订了《建设项目合同书》,工程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贰仟贰佰柒拾陆万玖仟柒佰陆拾贰元伍角柒分(22769762.57元)。经规划部门实地测绘,该项目总建筑面积为6894.44平方米,截止立案当天,7栋房屋主体、化粪池、边坡工程已完工,该项目存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及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龙山县住建局及龙山县自然资源局案件移交函及移交资料,证明该项目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证据二:建设项目合同书复印件,证明该项目建设单位是龙山县里耶古城旅游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单位是湖南省城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及合同价款。

证据三:你单位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供的工程计量申请资料、工程款支付材料、监理机构审查记录复印件,证明目前已完成工程量的合计金额。

证据四:检查记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明该违法行为的具体位置及现状。

证据五: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承认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动工建设的违法事实。

2024年9月2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龙)城罚先告字〔2024〕5763号)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湘(龙)城罚听告字〔2024〕5763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及第三条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参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编第一节第四项规定,截止立案当天,该工程已完工百分之五十以上,该案件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参照我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章第一节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你(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过我局法制审核以及集体讨论,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1、对于你(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按工程合同签约价款的百分之二进行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肆拾伍万伍仟叁佰玖拾伍元贰角伍分(455395.25元)。

2、对于你(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按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七进行处罚,根据该你单位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供的该项目目前已完工工程计量申请资料、工程款支付相关材料及项目监理机构审查记录,处罚款人民币:壹佰壹拾陆万伍仟壹佰玖拾壹元贰角陆分(1165191.26元)。

以上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対你(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动工的行为,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壹佰壹拾陆万伍仟壹佰玖拾壹元贰角陆分(1165191.26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账户,账户全称:龙山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5250000000518;开户银行:湖南省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另附缴款通知单。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龙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花垣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龙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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