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龙)城罚决字〔2024〕576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龙)城罚决字〔2024〕5764号

来源:县城管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0-23 08:12:56 字体大小:

当事人:湖南省****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身份证号:43011119******56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61****72XJ,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路****号,联系电话:137****8505

你(单位)在建设单位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动工建设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7月25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龙山县里耶镇八面山大岩门公租房建设项目为龙山县里耶古城旅游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你(单位)作为承包施工方,你们双方签订了《建设项目合同书》,工程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贰仟贰佰柒拾陆万玖仟柒佰陆拾贰元伍角柒分(22769762.57元)。2023年2月你公司在建设单位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动工建设。截止立案当天,该工程总进度已完成百分之五十以上,至今未取得施工许可证。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龙山县住建局案件移交函及移交资料,证明该项目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证据二:建设项目合同书复印件,证明该项目建设单位是龙山县里耶古城旅游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单位是湖南省城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及合同价款。

证据三:检查记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明该违法行为的具体位置及现状。

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承认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动工建设的违法事实。

2024年9月2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龙)城罚先告字〔2024〕5764号)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湘(龙)城罚听告字〔2024〕5764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2024年9月25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申辩书,其中提出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不予处罚的诉求因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作依据,不符合不予处罚的法定条件,故你单位提出的申辩理由及事实我局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参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编第二章第二节第一项规定,该案件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过我局法制审核以及集体讨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账户,账户全称:龙山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5250000000518;开户银行:湖南省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另附缴款通知单。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龙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花垣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龙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10月21日 


相关文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