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龙)城罚决字〔2024〕577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龙)城罚决字〔2024〕5771号

来源:县城管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0-16 08:54:12 字体大小:


当事人:龙山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法人代表:黄**,身份证号:43313019******0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30****LG3W2M,地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华塘街道办事处华塘居委会岳麓大道3-**号,联系电话:135****5539。

你(单位)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建设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9月23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与龙山县教育和体育局于2023年11月21日签订了《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工程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你(单位)还擅自施工,截止立案当天,该工程施工进度已全部完工。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龙山县住建局《违法事项线索移交函》(龙住建函〔2024〕43号),证明该项目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证据二:《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证明该项目建设单位龙山县教育和体育局,施工单位是龙山县和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证据三:检查记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明该违法行为的具体位置及现状。

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承认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建设的违法事实。

2024年9月3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城罚先告字〔20245771)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罚听告字〔20245771),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参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编第二章第二节第一项规定,该案件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工程已经竣工或施工进度达到一半以上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21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2100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缴款通知单指定账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后请将缴纳罚款的非税发票的复印件移送本机关。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龙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花垣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龙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10月14日 


相关文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