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龙)城罚决字〔2024〕577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龙)城罚决字〔2024〕5772号

来源:县城管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0-28 09:11:08 字体大小:


当事人:龙山县**镇人民政府,法人代表:尚**,身份证号:43313019******19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31300****32343,地址:龙山县**镇人民政府,联系电话:137****0172。

你(单位)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动工建设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6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龙山县**镇集镇街道整治项目为你(单位)建设,施工单位是湖南欧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你们双方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肆佰零贰万玖仟捌佰零肆元肆角柒分(4029804.47元) ,2024年4月20日又签订了补充协议,最终财评审定金额为人民币叁佰玖拾伍万壹仟叁佰壹拾柒元肆角柒分(3951317.47元),该项目存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截止立案当天,该工程总进度已基本完工。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龙山县住建局《违法事项线索移交函》(龙住建函〔2024〕48号),证明该项目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证据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证明该项目建设单位是龙山县靛房镇人民政府及合同价款。

证据三:检查记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明该违法行为的具体位置及现状。

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承认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动工建设的违法事实。

2024年10月1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城罚先告字〔20245772)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罚听告字〔20245772),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及第三条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参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编第一节第四项规定,截止立案当天,该工程已全部完工,该案件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工程合同签约价款的百分之二的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柒万玖仟零贰拾陆元叁角伍分(79026.35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缴款通知单指定账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后请将缴纳罚款的非税发票的复印件移送本机关。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龙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花垣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龙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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