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湘(龙)城罚决字〔2024〕600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湘(龙)城罚决字〔2024〕6005号

来源:县城管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2-03 16:02:38 字体大小:

当事人: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公司的机构代码:91433130****HRPBP5B ,地址:龙山县民安街道朝阳路与新建路交汇处湘龙百货商场*楼,联系电话:189****0962 。

        2024年11月18日,我局接到龙山县自然资源局《工作联系函》(龙自资函〔2024〕54号),函告本机关,你公司开发建设的“龙山县鼎盛华府商住小区”项目涉嫌未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的行为。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8日对你公司立案调查。现查明,龙山县鼎盛华府商住小区建设项目为你公司开发建设,施工单位为湖南省龙山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你们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签约合同价为贰亿肆仟叁佰零伍万贰仟捌佰元整(¥243052800.00元)。你公司提供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许可建筑面积为101272平方米,经江腾周山(湖北)测绘科技有限公司湘西分公司及规划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测绘,该项目实测建筑面积为101654.81平方米,超规划审批建筑面积382.81平方米,超建部分主要为负一层及负二层部分停车位区域。截止立案当天,该项目已全部完工。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龙山县自然资源局的工作移交函,证明该项目存在涉嫌未按规划要求进行项目建设的行为,规划部门认定该项目不属于违反规划确定的强制内容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证据二: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合同书复印件,证明该项目建设单位是湖南源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是湖南省龙山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及双方签订的合同价款。

证据三:检查记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证明该违法行为的具体位置及现状。

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划要求进行项目建设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你公司提供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证明该项目规划许可总建筑面积为101272平方米。

证据六:你公司提供的房屋面积备案告知单及江腾周山(湖北)测绘科技有限公司湘西分公司出具的不动产测量报告,证明该项目实测建筑总面积为101654.81平方米。

2024年11月1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龙)城罚先告字〔2024〕6005号)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湘(龙)城罚听告字〔2024〕6005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参照我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三章第一节第一条第二项规定,该案属于轻微违法的表现情形。因你公司未提供工程造价书及竣工结算书,根据《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4.2.7规定,我局按照施工合同价款作为处罚基数,经法制审核,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点五的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零伍佰叁拾元玖角贰分(50530.92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账户,账户全称:龙山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5250000000518;开户银行:湖南省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转账时必须在备注栏完整录入“湖南非税4331302430050959319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龙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花垣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龙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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