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龙)城罚决字〔2025〕5705号
当事人:向**,身份证号:43313019******5119,民族:土家族,住址:湖南省龙山县******小区,经营场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华塘街道办事处岳麓大道与青年路交汇处保障性安居工程19栋******楼左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3130******XB00,联系电话:137******9021。
2025年2月27日,我局接到龙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违法事项线索移交函(龙住建函〔2025〕第8号),函告本机关,你建设的龙山县八禧足浴店未取得建设工程消防备案凭证,擅自投入使用,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3月7日对你未取得建设工程消防备案凭证,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龙山县****足浴店为你建设,建筑面积1580平方米,2025年1月6日开始试营业至今,消防证件和消防审查都已验收。未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龙山县住建局案件移交函及移交资料,证明该项目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消防备案凭证,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
证据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复印件,证明该项目进行过消防安全检查;
证据三:检查记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明该违法行为的具体位置及现状;
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承认未取得建设工程消防备案凭证的违法事实。
2025年3月1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龙)城罚先告字〔2025〕5705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在消防验收后未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因《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未正式发布,当事人也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并有主动去消除违法行为,故经本机关案件承办机构和法规股讨论后,报本机关负责人审批。
现决定对你处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账户,账户全称:龙山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5250000000518;开户银行:湖南省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另附缴款通知单。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后请将缴纳罚款的非税发票的复印件移送本机关。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龙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花垣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龙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