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龙)城罚决字〔2025〕570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龙)城罚决字〔2025〕5706号

来源:县城管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4-22 08:13:40 字体大小:

当事人:龙山县**医院,法定代表人:彭*,身份证号:43040419******101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44872528843313011A1001,地址:龙山县华塘街道办事处**大道**号,联系电话:0743-626*****。

你(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3月31日对你(单位)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龙山县**医院传染病综合楼(龙山县**医院污水处理站、龙山县**医院高压氧室、龙山县**医院锅炉房为配套设施)项目报建单位为龙山县****局,施工单位为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龙山县****局与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牵头人)、湖南省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签订了《龙山县**医院传染病综合楼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EPC)》,工程签约合同价为捌仟柒佰伍拾捌万贰仟陆佰元整(¥87582600.00元)。该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面积为11628.9平方米(其中地下室建筑面积399.3平方米),经江腾周山(湖北)测绘科技有限公司湘西分公司出具的不动产测量报告,龙山县**医院传染病综合楼实测建筑面积11810.19平方米、龙山县**医院污水处理站建筑面积12.87平方米、龙山县**医院高压氧室建筑面积395.76平方米、龙山县**医院锅炉房建筑面积638.74平方米,合计12857.56平方米,超规划审批建筑面积1228.66平方米。该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登记单位为龙山县**医院,所以本机关认定龙山县****局为该项目的实际建设单位,龙山县**医院为办证单位,截止立案当天,该项目已全部完工。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龙山县自然资源局移交工作联系函,证明该项目超规划审批建设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证据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龙山县**医院传染病综合楼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EPC)》施工合同复印件、《龙山县发展和改革局文件》龙发改社会〔2020〕10号》复印件证明建设单位为龙山县****医院,项目报建和实际建设单位为龙山县****局,办证单位为龙山县****医院,施工单位为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签约价款为¥87582600.00元。

证据三:检查记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明该违法行为的具体位置及现状。

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建设单位超规划审批建设的违法事实。

2025年4月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龙)城罚先告字〔2025〕5706号)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湘(龙)城罚听告字〔2025〕5706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经规划部门认定,该项目位于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未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不属于城乡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形,根据我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三章第一节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建设部分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面积5%以上15%以下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6.5%的罚款,该案属于一般违法的表现情形,我局按施工合同价款作处罚基数,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超规划审批建设部分面积工程造价的百分之六点五的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陆拾万零壹仟肆佰捌拾肆元贰角陆分(601484.26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缴款通知单指定账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后请将缴纳罚款的非税发票的复印件移送本机关。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龙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花垣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龙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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