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龙)城罚决字〔2025〕5707号
当事人:湖南****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身份证号:43313019******23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01****R96J3X,地址: 湖南省龙山县民安街道**路******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86****8208。
你公司建设的“秦楚壹号”项目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建设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5月6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壹号”为你(单位)开发建设,施工单位为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你们双方签订了《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签约合同价为贰仟贰佰壹拾贰万陆仟肆佰元壹角捌分(22126400.18元)。该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建筑面积为9998.72㎡(其中地下室建筑面积1703.72㎡),经湘西吉成测绘有限公司测绘,该项目实测建筑面积为10014.88㎡(其中地下室建筑面积1660.98㎡),地上超规划审批建筑面积58.9㎡。截止立案当天,该项目主体已完工。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龙山县自然资源局移交工作联系函,证明该项目超规划审批建设的违法行为;
证据二:龙山县发展和改革局(龙发改备案证字〔2021〕41号)文件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证明建设单位为湖南世纪辉煌实业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湖南百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签约合同价为贰仟贰佰壹拾贰万陆仟肆佰元壹角捌分(22126400.18元);
证据三:检查记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明该违法行为的具体位置及现状;
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建设单位超规划审批建设的违法事实。
2025年5月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龙)城罚先告字〔2025〕5707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经规划部门认定,该项目位于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未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不属于城乡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形,根据本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三章第一节第一条第(二)项规定:“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建设部分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面积5%以下,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5%的罚款,该案属于轻微违法的表现情形,本机关按施工合同价款作为处罚基数,现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工程造价5.5%的行政处罚。
现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柒仟壹佰陆拾捌元柒角陆分(7168.76元)。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账户,账户全称:龙山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5250000000518;开户银行:湖南省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另附缴款通知单。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后请将缴纳罚款的非税发票的复印件移送本机关。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龙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花垣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龙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