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龙)城罚决字〔2025〕570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龙)城罚决字〔2025〕5709号

来源:县城管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6-10 08:03:00 字体大小:

当事人:龙山县第*中学,法定代表人:唐**,身份证号:43313019******87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3130****6715X1,地址:龙山县民安街道***社区***路****号,联系电话:183****2967。

你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5月28日对你单位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建设单位是龙山县第*中学,施工单位是湖南耀邦建设有限公司,双方签订《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签约合同价款为5372516.20元。该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许可建筑面积为2948.45平方米,由湖南中元大地测绘有限公司湘西分公司提供的不动产测量报告(实测),该项目实测建筑面积为2960.88平方米,超规划审批建筑面积12.43平方米。截止立案当天,该项目已完工并投入使用。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龙山县自然资源局移交工作联系函,证明该项目超规划审批建设的违法行为;

证据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施工合同复印件,(《龙山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龙财审〔2019〕预字167号)复印件,(《龙山县发展和改革局文件》龙发改社会〔2020〕48号)复印件,不动产测量报告(实测);

证据三:检查记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明该违法行为的具体位置及现状;

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建设单位超规划审批建设的违法事实。

2025年5月2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龙)城罚先告字〔2025〕5709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经龙山县自然资源局认定,该项目位于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未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不属于城乡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形,根据我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三章第一节第一条第二项规定:“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建设部分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面积5%以下,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5%的罚款,我局以施工合同价款作处罚基数决定对你(单位)违法建筑面积按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点五的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肆拾伍元陆角(12.43平方米X1822.1/平方米X5.5%=1245.6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账户,账户全称:龙山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5250000000518;开户银行:湖南省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另附缴款通知单。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后请将缴纳罚款的非税发票的复印件移送本机关。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龙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花垣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龙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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