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人民政府-龙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责任清单

龙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责任清单

来源:县城管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7-30 11:01:09 字体大小:
龙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二Ο一八年六月

目   录

一、部门职责……………………………………………………(1)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4)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8)

(一)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事项监管…………………………(9)

(二)环卫作业市场化运作事项监管………………………(12)

(三)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等类别事项监管…………………(14)

(四)利用公共场所举办活动、堆放物料等事项监管………(17)

(五)规范案件查处 …………………………………………(19)

(六)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23)

四、公共服务事项……………………………………………(25)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事项的监管

(二)对环卫作业市场化运作事项的监管

(三)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等类别事项的监管

(四)对利用公共场所举办活动、堆放物料等事项的监管

(五)规范案件查处

(六)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一)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龙山县城管执法局(公章)

为加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户外广告设置违法行为,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提升户外广告的品味,美化城市市容环境,加强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保障公众安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龙山县县城规划区和里耶镇区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是否符合《城市市容环境和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环境和卫生管理条> 办法》、《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

2、是否存在经批准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广告发布的行为;

3、是否存在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形式、规格、内容设置的行为;

4、是否存在到期户外广告设施、宣传栏等未按时拆除的行为;

5、是否存在户外广告破损未及时修复的行为;

6、是否存在在城区悬挂经营性横幅、直幅、条幅、过街横幅广告的行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城区每月不少于2次,其他区域每月不少于1次。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面不少于3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属地监督管理:由各中队对城区内户外广告设施及临时性广告进行日常巡查;

(二)开展执法检查:每年组织开展户外广告设施专项整治。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局城管法规股将专项检查及抽查情况通报给各执法中队;

(二)局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相关中队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协助开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户外广告设施管理义务的情况实施检查,对存在问题广告设施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户外广告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限期(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户外广告设施存在违法情形的,对当事人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户外广告设施,监督其实施整改直至符合设置规范;

(三)户外广告设置者在每年六月底前按照省《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组织进行安全检测,并向县城管执法局提交检测报告。对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应要求业主单位和个人进行整改。

(四)发现超过批准期限的户外广告应要求及时拆除或补办续批手续;

(五)对违反户外广告管理法规的行为依法立案查处,依法予以罚款、拆除等进行依法处罚。


(二)环卫作业市场化运作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龙山县城管执法局(公章)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品位、改善群众生活,大力推进环卫作业市场化进程,着力提高环卫作业的水平,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龙山县主城区范围内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等许可从事环卫作业的市场化保洁公司。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对被检查人日常作业质量、服务态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被检查人劳动用工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被检查人日常作业台帐记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被检查人日常作业车辆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4次。

2、考核督查:每月不少于1次,检查面不少于30%。

3、年度考核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60%。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针对环卫市场化作业过程中不同环节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二)针对市民高度关注城区环境卫生面貌,组织考核监督检查;

(三)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路段、河道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环卫所根据上级部署、日常巡查等情况制定城区环境卫生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县环卫所指定两名以上督查人员参加监督检查,法规股指定一至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协助开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依据合同应当履行的义务与享有的权利;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督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有违规用工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按考核办法予以扣分罚款处理。

    (二)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路段、河道保洁质量不合格情况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依合同约定进行处罚;

(三)对被检查人未按合同约定做好日常作业台帐记录的情况,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采取必要补救措施;并按考核办法予以扣分罚款处理。

(四)对被检查人未按合同约定,机械化作业频次达不到要求的情况,除责令限期改正外,按考核办法予以扣分罚款处理。

发现县环卫所负责监督检查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依法进行处理:

1、督查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2、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三)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等类别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龙山县城管行政执法局(公章)

为加强建设工程渣土处置,规范渣土处置运输等行为,保障城市容貌整洁,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龙山县处置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和个人;取得工程渣土准运证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二、监督检查内容及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环境和卫生管理条> 办法》、《城市垃圾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存在未取得渣土处置许可处置渣土的行为;

2、是否存在渣土处置量虚报、少报的行为;

3、是否存在渣土处置核准不实、少收漏收的行为;

4、是否存在未按批准内容处置的行为;

5、是否存在运输车辆无证运输或不按批准线路、时间等内容规定运输的行为;

6、是否存在未密闭化或密闭不严运输的行为;

 7、是否存在伪造、改造、出借许可证的行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城区每月不少于4次,其他区域每月不少于2次。

2.重点检查:重点工地每月不少于1次。

3.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主要针对处置场地检查。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属地监督管理:由各中队对城区内的工地渣土外运情况及场地消纳处置情况日常巡查;

(二)开展执法检查:组织开展渣土处置专项整治。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实施专项检查及抽查;

(二)局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相关中队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协助开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工程渣土管理义务的情况实施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工地和消纳场地检查并做好记录。

(五)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工程渣土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限期(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五、 监督检查措施

   (一)各中队、环卫所及时了解被检查人办理许可提供资料及许可证内容;

   (二)定期检查运输车辆正副本办理情况,车辆密闭化情况;责令被检查人严格按照处置许可证内容进行处置;

(三)认真组织开展好检查和督查工作,确保各项程序有针对性和实效性;对群众的投诉举报,要做到有报必查、每查必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建设工地和处置场地存在违法情形的,对当事人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监督检查发现运输车辆不符合规定的,监督其实施整改;

(三)对检查发现存在消纳方量不明确或对处置量有异议的,应要求业主单位提供测绘报告或邀请第三方进行现场测绘;

(四)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立案查处,对涉案工具予以扣押并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对整治期间的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四)利用公共场所举办活动、堆放物料等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龙山县城管行政执法局(公章)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规范市容秩序,提升城市形象,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环境和卫生管理条> 办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在我县城市化管理区域利用广场等公共场所举办文化、商业等活动的有关事项,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龙山县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经批准利用公共场所举办文化、商业活动和在街道两侧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利用公共场所举办活动审批许可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管检查内容

    行政相对人进行临时堆放物料、利用公共场所举办活动的行为是否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环境和卫生管理条>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存在未按已获得审批许可的地点、时间或者超出审批许可面积进行临时堆放物料、利用公共场所举办活动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违反申请材料中《安全、环卫保洁措施及恢复方案》的行为;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日常巡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审批件办结后将已审批信息发给各城区中队;

   (二)已获得审批许可的情况,纳入日常街面巡查;

   (三)发现被检查人存在不按审批许可规定的行为,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不按许可规定的时间、地点或超出审批占用面积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被检查人逾期不整改的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规范案件查处

单位名称龙山县城管行政执法局(公章)

一、立案标准

(一)违法行为有明确的涉嫌行为人,属于城管执法机关管辖,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查处:

 1、违法行为符合《龙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违法行为量罚程度起点标准的;

 2、违法行为情节虽不符合《龙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违法行为量罚程度起点标准的,但有拒不改正、屡教不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等严重情节之一的;

3、因当事人不配合等原因,无法适用简易程序但能够适用一般程序完成查处工作的;

4、其他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

(二)因阶段性专项整治工作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不受本办法立案查处条件的限制;各中队因阶段性专项整治工作需要突破立案查处条件的,应当报经局领导批准,并报法规股备案。

二、报告程序

一般案件查处按本制度查处流程进行查处。经审查确定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由局政策法规股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并于每年一月底、七月底前将每半年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目录报县法制办备案。

三、查处流程

(一)发现违法行为

1、由2名或2名以上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进行检查或勘验,制作《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并交被检查人签名。向当事人发出《接收调查处理通知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执法人员签名,并交当事人签名。不及时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公众利益或案件查处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但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措施。

(二)立案阶段

1、立案。执法队员于案发之次日起三日内制作《立案审批表》,并将已制作完毕的文书及掌握的案件来源相关材料一并上报(上传)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

2、审核。由承办机构负责人负责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填写意见,报法规股审批。

3、审批。法制机构负责人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填写意见,报分管负责人批准。

4、批准。行政机关负责人(分管领导)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填写意见,作出决定。

(三)调查取证阶段

案件承办人员完成相关证据的收集,确认有效性,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四)处罚决定审批阶段

1、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案件承办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列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提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数额。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自由裁量办法计算出罚款数额。如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同时制作《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一并报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

2、审核。承办机构负责人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中的内容,核对上报(上传)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法制机构负责人审批。

3、审批。法制机构负责人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中的内容,核对上报(上传)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4、符合重大案件情形的,集体讨论。集体讨论由法制机构组织,行政机关负责人主持,法制机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参加。并制作《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列明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以及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最终作出结论意见。

5、批准。行政机关负责人(分管领导)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中的内容,核对上报(上传)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作出决定。

(五)告知送达阶段

告知当事人拟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如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交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签名的,由2名以上案件承办人员注明情况。

(六)陈述申辩阶段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复核。

(七)执行。

(八)结案。

四、考核办法

根据《龙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质量考核细则》,对执法过程中规范执法进行事中检查,每月对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进行评查,对错案进行追责。每月执法办案成绩按总分的20%纳入执法中队月度绩效考核成绩。中队实施二级考核,对执法人员进行计分。最后月度成绩按比例计入个人年度考核成绩,进行总成绩排名作为评优评先的依据。


(六)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单位名称:龙山县城管行政执法局(公章)

为从源头上防止和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发生,促进各行政处罚机构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龙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由龙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制订。

 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是指龙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三、相关措施

    (一)局政策法规股负责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式、社会情形等变化上报龙山县人民政府及龙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建议调整和完善。

(二)违法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不予行政处罚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从重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予以认定。

(四)依照《龙山县城管执法局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会审制度》,拟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的 、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的、没收非法财物达到上述金额的、拆除建筑物决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或拟作出没收建筑物决定等案件,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五)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规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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