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人民政府-龙山县公安局

龙山县公安局

内设机构:

   情指中心、政工室、警务督督察大队、警务保障室、重点工程秩序管理大队、刑事侦查大队、治安管理大队、国内安全保卫大队、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禁毒大队、法制大队、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大队、特巡警大队、交通管理大队、公共信息网络安全保卫大队、龙山县强制隔离戒毒所、龙山县看守所、治安拘留所、龙山县森林公安局

主要职责:

     龙山县公安局是龙山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在上级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主要是担负以下工作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开展全县公安工作。

(二)掌握影响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形势,制定对策。

(三)案件的侦查工作及重大案件(事件)、治安事故和骚乱的处理。

(四)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五)依法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爆炸物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等工作。

(六)依法管理国籍、出境入境和外国人在县居留、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

(七)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驾驶员管理工作;开展交通事故的查处。

(八)对国家机关、社区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工作以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九)依法开展对全县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

(十)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和监督、考察工作;加强对看守所的管理工作。

(十一)受理行政案件的复议和应诉。

(十二)开展我县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重要外宾、重要会议的安全警卫工作。

(十三)开展禁毒、缉毒工作;承担县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组织实施全县公安科学技术工作;规划全县公安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和行动技术等建设。

(十五)开展全县公安机关装备、被装配备的计划、申报、分配、管理工作。

(十六)加强全县公安队伍建设;管理公安机关人员培训、教育、奖惩、优抚及公安宣传工作;负责公安民警的警衔管理;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

(十七)制定全县公安队伍监督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开展权限公安机关督察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干部的监督;指导、督促、检查全县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查处或督办公安队伍重大违纪案件。

(十八)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州公安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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