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证
龙山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二、责任人
龙山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分管治安责任人
三、权利行使及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四、办理条件
(1)购买、运输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是已纳入民爆器材供销计划合同内的火工产品;
(2)没有合同的,必须取得民爆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书;
(3)购买、运输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
五、申请材料
1、民用爆炸物品购买:
(1)持爆炸物品供销合同。
(2)填写《购买爆炸物品申请表》,提供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持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原件,国防科工委(办)、安监、公安部门为申请单位核发的相关许可证复印件及原件。
(4)《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5)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2、民用爆炸物品运输:
(1)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
(2)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
(3)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
(4)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5)运输爆炸物品车辆、驾驶员、押运员有关资质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办理秩序
本县范围内进行的,由县级公安机关审查、发证,超出市范围进行的,县级公安机关根据申请进行初审,提出意见,报市级公安机关治安支队审批、发证。
(一)受理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决
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32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部,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
(1)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合法笥、真实性审查;
(2)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同意见的意见及理由。
(三)决定
(1)按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
(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制作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证、运输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载明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四)送达与公示
(1)公开审定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制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证、运输证》;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申办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七、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八、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在审批、签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许可或不许可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不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的;
2、其它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在审批签发过程中,故意违法、违规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受理人故意违法、违规的,由本人承担责任;
2、受理、审批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审批人承担主要责任,受理人承担次要责任;
3、大队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大队领导为责任人;
4、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有关责任人违反规定审批、签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许可或不许可的,根据《公安机关纪律条令》第十六条之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
2、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廉政风险点
1、在申请审查过程中,对重大质疑点,疏忽或故意隐瞒,违规发证、发照、出具证明,可能导致不廉洁现象或者行政复议被撤消、行政诉讼败诉;(未严格把关)
2、在申请审查过程中,违反工作流程,简化审批手续,提前发证、发照、出具证明,可能导致不廉洁现象或者行政复议被撤消、行政诉讼败诉;(违法程序)
3、其他风险点。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证审批工作流程图
爆破作业行政许可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
龙山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二、责任人
龙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分管负责人
三、权利行使及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
四、办理条件
(1)爆破作业单位必须具有《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D级(含)以爆破作业还应具有《爆破企业承担爆破资格等级认证书》;
(2)有相应的爆破技术人员:A级爆破必须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爆破工程人员2人以上;B级爆破必须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爆破工程人员1人以上;C级爆破必须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人员2人以上;未上等级的爆破作业应具有爆破工程技术人员1人以上。
(3)进行爆破作业,必须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
五、申请材料
(1)承担爆破单位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D级(含)以上爆破作业还应提供《爆破企业承担爆破资格等级认证书》;
(2)工程批文或同意实施爆破和许可的批文,爆破作业合同;(3)爆破作业申报表、爆破作业方案;
(4)A、B、C及对安全影响较大的D级爆破工程,由省公安厅认证的安全评估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
(5)爆破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6)爆破单位法人代表的身份证。
(7)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
六、办理秩序
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实地勘查,对C级拆除爆破和D级爆破作业决定许可;对B级以上的拆除爆破和C以上的大爆破作业提出审查意见逐级上报。B级拆除爆破和C级大爆破作业由市、州公安机关决定许可。
(一)受理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决
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32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部,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
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接到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后,组织实地勘查,制作书面记录。对B级以上的拆除爆破和C级以上的大爆破作业提出意见后呈报市、州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复审;对B级以上大爆破和A级拆除作业,市、州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提出意见后再报省公安厅治安部队。
(三)决定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对C级拆除爆破和D级爆破作业,市、州公安机关报负责人对B级拆除爆破和C级大爆破作业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1)按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
(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制作许可文书;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载明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四)送达与公示
(1)公开审定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制发许可文书;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申办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七、办理时限
14个工作日
八、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在审批、签发许可或不许可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不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的;
2、其它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在审批签发过程中,故意违法、违规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受理人故意违法、违规的,由本人承担责任;
2、受理、审批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审批人承担主要责任,受理人承担次要责任;
3、大队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大队领导为责任人;
4、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有关责任人违反规定审批、签发许可或不许可的,根据《公安机关纪律条令》第十六条之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
2、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廉政风险点
1、在申请审查过程中,对重大质疑点,疏忽或故意隐瞒,违规发证、发照、出具证明,可能导致不廉洁现象或者行政复议被撤消、行政诉讼败诉;(未严格把关)
2、在申请审查过程中,违反工作流程,简化审批手续,提前发证、发照、出具证明,可能导致不廉洁现象或者行政复议被撤消、行政诉讼败诉;(违法程序)
3、其他风险点。
爆破作业审批工作流程图
爆破员作业证许可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
龙山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二、责任人
龙山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分管负责人
三、权利行使及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2、《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1993年4月公安部发布。
四、办理条件
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爆破器材保管员、安全员、配送押运员,手续齐全并经考核合格。
五、申请材料
1、爆破员作业证审批表(所在单位签署审查意见);
2、公安机关考核合格证明;
3、申请人身份证明和学历证明或相应学历证明文件;
4、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5、标准照片3张。
六、办理程序
由所在地市、州公安治安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批,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爆破员作业人员许可证》。
(一)受理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决
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32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部,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
(1)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同意见的意见及理由。
(三)决定
(1)按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
(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制作《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载明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四)送达与公示
(1)公开审定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制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申办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七、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八、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在审批、签发许可或不许可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不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的;
2、其它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在审批签发过程中,故意违法、违规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受理人故意违法、违规的,由本人承担责任;
2、受理、审批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审批人承担主要责任,受理人承担次要责任;
3、大队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大队领导为责任人;
4、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有关责任人违反规定审批、签发许可或不许可的,根据《公安机关纪律条令》第十六条之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
2、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廉政风险点
1、在申请审查过程中,对重大质疑点,疏忽或故意隐瞒,违规发证、发照、出具证明,可能导致不廉洁现象或者行政复议被撤消、行政诉讼败诉;(未严格把关)
2、在申请审查过程中,违反工作流程,简化审批手续,提前发证、发照、出具证明,可能导致不廉洁现象或者行政复议被撤消、行政诉讼败诉;(违法程序)
3、其他风险点。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审批工作流程图
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
龙山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二、责任人
龙山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分管负责人
三、权利行使及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9国务院令第455号发布,自2006年1月21日起施行。
四、办理程序
合法有效的购销合同,符合安全运输规定
五、申请材料
1、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2、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3、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4、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
5、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6、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7、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超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六、办理秩序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一)受理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决
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32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部,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
(1)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同意见的意见及理由。
(三)决定
(1)按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
(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制作许可文书;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载明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四)送达与公示
(1)公开审定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制发《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申办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七、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八、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在审批、签发许可或不许可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不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的;
2、其它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在审批签发过程中,故意违法、违规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受理人故意违法、违规的,由本人承担责任;
2、受理、审批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审批人承担主要责任,受理人承担次要责任;
3、大队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大队领导为责任人;
4、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有关责任人违反规定审批、签发许可或不许可的,根据《公安机关纪律条令》第十六条之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
2、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廉政风险点
1、在申请审查过程中,对重大质疑点,疏忽或故意隐瞒,违规发证、发照、出具证明,可能导致不廉洁现象或者行政复议被撤消、行政诉讼败诉;(未严格把关)
2、在申请审查过程中,违反工作流程,简化审批手续,提前发证、发照、出具证明,可能导致不廉洁现象或者行政复议被撤消、行政诉讼败诉;(违法程序)
3、其他风险点。
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审批工作流程图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
龙山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二、责任人
龙山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分管负责人
三、权利行使及办理依据
1、《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
2、《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93年10月26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1995年9月12日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7年12月30日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四、办理条件
1、选址符合安全要求;
2、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安全规定,并且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3、备有旅客财物寄存保管安全设施;
4、工作人员经安全业务培训并考核合格;
5、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6、具备住宿旅客住处纳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的设备或措施。
五、许可费用: 10元
六、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旅馆业经营审批表;
3、经营场所的房屋质检证明;
4、经营场所产权或使用权有效证明(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5、法人代表、经营者、个人股东、治安保卫工作负责人身份证明资料、个人简历、联系方式以及其他从业人员有关资料;
6、企业内部治安管理、消防安全规章制度;
7、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8、旅馆治安保卫组织和保卫人员资料;
9、旅馆建筑平面图。
七、许可程序:
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批、发证。
(一)受理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决
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32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部,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
(1)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并对经营场所进行实地勘查;
(2)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同意见的意见及理由。
(三)决定
(1)按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
(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制作《特种行业许可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载明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四)送达与公示
(1)公开审定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制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申办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八、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九、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在审批、签发许可或不许可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不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的;
2、其它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在审批签发过程中,故意违法、违规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受理人故意违法、违规的,由本人承担责任;
2、受理、审批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审批人承担主要责任,受理人承担次要责任;
3、大队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大队领导为责任人;
4、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有关责任人违反规定审批、签发许可或不许可的,根据《公安机关纪律条令》第十六条之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
2、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廉政风险点
1、在申请审查过程中,对重大质疑点,疏忽或故意隐瞒,违规发证、发照、出具证明,可能导致不廉洁现象或者行政复议被撤消、行政诉讼败诉;(未严格把关)
2、在申请审查过程中,违反工作流程,简化审批手续,提前发证、发照、出具证明,可能导致不廉洁现象或者行政复议被撤消、行政诉讼败诉;(违法程序)
3、其他风险点。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审批工作流程图
二、行政执法类
信息网络安全检查制度
一、责任单位
龙山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二、责任人
分管公共信息网络安全治安民警
三、权力行使依据及办理依据
(一)权力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安全保护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二)办理依据
4、《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第33号令,1997年12 月30日发布);
5、《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公安部第32号令,1997年12月12日发布);
6、《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公安部第51号令,2000年4月26日发布);
四、检查范围
省内一切有关信息网络安全的单位与人员
五、办理程序
(一)提前告知或临时检查。以执法告知书的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检查时间和内容,或根据上级统一安排部署进行专项临时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名民警。
(二)实地检查。分别对制度、安全技术措施等项目进行检查。
(三)出具检查意见书。根据实地检查情况出具《信息网络安全检查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给当事人持有人,一份附卷。检查发现有违法行为需予以行政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进行立案查处。检查意见书一般当场出具,如有特殊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
六、监督检查
(一)单位内对检查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查自纠;
(二)上级公安网技部门加强对下级公安网技部门的督查;
(三)法制部门进行执法质量检查;
(四)接受社会监督。
七、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检查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的;
2、接受被检查单位安排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参加娱乐活动的;
3、违反规定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干股的;
4、其他过错情形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检查人员违法违规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法违规的,由本人承担责任;
2、承办、审批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审批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3、支队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支队领导为责任人;
4、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情节较轻的,由厅纪委、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党纪、行政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
2、接受被检查单位安排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参加娱乐活动,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规定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干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过错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追究形式。
八、廉政风险点
降级处理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九、防范措施
(一)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教育;
(二)严格执行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纪律;
(三)严格遵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附件:信息网络安全检查流程及廉政风险识别图
附件:
信息网络安全检查流程及廉政风险识别图
扰乱公共秩序类行政案件办理制度
一、责任单位
龙山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二、责任人
执法民警承办人
三、权力行使及办理依据
(一)权力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二)办理依据
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 88 号)。
四、案件类别
(一)扰乱单位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扰乱公共交通秩序、妨害交通工具正常行使和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
(二)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行为;
(三)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四)结伙斗殴、寻衅滋事的行为;
(五)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六)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行为;
(七)非法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五、办理程序
(一)受理
1、对公民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受案民警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
2、对报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
(二)询问
1、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总队负责人批准制作《传唤证》进行传唤。
2、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3、办案人员应及时将传唤原因和处所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4、对于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询问查证,并在《询问笔录》中记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三)勘验
勘验行政案件的现场,应当制作《勘验笔录》和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现场照片、物证照片应当附文字说明。
(四)检查
1、公安机关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检查证》。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
2、检查公民住所必须持有《检查证》。但是,有证据表明或者有群众报警公民住所内正在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案(事)件,或者违法存放危险物质,不立即检查可能对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立即检查。
(五)鉴定
1、进行伤情鉴定、精神病鉴定、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等,办案部门应当委托法定鉴定机构或者有关专业部门进行,并要求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出具《鉴定意见》。
2、对需进行伤情鉴定的案件,被侵害人拒绝提供诊断证明或者拒绝进行伤情鉴定的,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并可以根据已认定的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经通知,被侵害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作伤情鉴定的,视为拒绝鉴定。
(六)辨认
办理行政案件中需要辨认的,应当在办案人员的主持下进行,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
(七)抽样取证
对证据抽样取证时,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抽样取证证据清单》。
(八)先行登记保存
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 办案部门应当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
(九)扣押
1、扣押物品时,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扣押物品清单》。
2、对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带、录像带、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在扣押时应当予以检查,记明案由、内容以及录取和复制的时间、地点等,并妥为保管。
3、经查明扣押物品与案件无关的,办案部门应当将被扣押物品退还当事人,并由物品接受人在《扣押物品清单》的“发还情况”栏中签名。
(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办案部门应当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向违法嫌疑人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十一)听证
1、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应当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公安机关受理听证后,办案部门应当制作《举行听证通知书》,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送达听证申请人,并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其他听证参加人。
(十二)处罚决定
1、办案部门应当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违法行为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处罚时,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
2、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办案部门应当使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收缴/追缴物品清单》,予以追缴或者收缴。
(十三)救济
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告知被处罚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救济权利。
(十四)送达
1、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送达回执》,将《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侵害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
2、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处罚的,办案部门应当采取送达《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和电话、传真、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及时将处罚情况和执行场所通知被处罚人家属,并将通知情况记录在案。被处罚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有其他无法通知情形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决定书中注明。
六、监督检查
(一)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二)办案部门进行经常性的自查自纠;
(三)法制部门进行执法质量检查;
(四)警务督察部门进行督察;
(五)接受上级业务部门和县政法委的监督检查;
(六)接受检察机关及社会监督。
七、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符合《湖南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第二章“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范围”的行为。
(二)责任主体认定
按照《湖南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
法》第三章“执法过错责任认定”的规定执行。
(三)追究形式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具体规定和《湖南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第四章“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的规定执行:
1、、非法检查他人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的,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对依法应当办理的受理案件、立案等事项,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的,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体罚、虐待违法嫌疑人的,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实施或者授意、唆使、强迫他人实施刑讯逼供的,给予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4、以收罚款的名义收取钱物,不开具任何票据的,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开除处分;
5、私分、挪用、非法占有扣押财物、罚没财物的,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八、廉政风险点
1、私分、挪用、非法占有扣押财物;
2、收取罚款不出具省级或者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发票,挪用、私分、坐支罚没款物;
3、应予处罚而不予处罚。
九、防范措施
(一)加强办案民警职业道德教育;
(二)建立健全监督工作机制;
(三)严肃办案工作纪律,对办案单位和民警违法违纪实行“零容忍”。
扰乱公共秩序案件办理工作流程图
及廉政风险识别图
受理案件
↓
现场盘问检查————→制作《检查笔录》
↓
口头传唤←———传唤——————→书面传唤
↓ ↓
强制传唤 询问查证—————→制作《询问笔录》
↓ 2000元以上罚款或者拘留
不告知听证←———告知———————————————→告知听证权
↓
↓ 履行听证程序
拘留或者罚款←—处罚的决定 ↓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
制作陈述申辩记录
↓
直接送达←—送达决定书———→间接送达
↓
送拘留所←——执行———→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
对拘留不服↓ ↓水上或者边远地区、交通不便,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被处罚人提出
行政复议 ★★当场收缴罚款
妨害公共安全类行政案件办理制度
一、责任单位
龙山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二、责任人
执法民警承办人
三、权力行使及办理依据
(一)权力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二)办理依据
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 88 号)。
四、案件类别
(一)违反危险物资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危险物资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行为;
(三)盗窃、损毁油气管道、电力电信等公共设施,移动、损毁边境标志、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行为;
(四)破坏航空设施,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以及在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的行为;
(五)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行为;
(六)违反安装、使用电网规定,道路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网和警示标志,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盗窃、损毁公共设施的行为;
(七)举办大型群众活动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
(八)公众活动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
五、办理程序
(一)受理
1、对公民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受案民警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
2、对报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
(二)询问
1、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大队负责人批准制作《传唤证》进行传唤。
2、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3、办案人员应及时将传唤原因和处所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4、对于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询问查证,并在《询问笔录》中记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三)勘验
勘验行政案件的现场,应当制作《勘验笔录》和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现场照片、物证照片应当附文字说明。
(四)检查
1、公安机关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检查证》。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
2、检查公民住所必须持有《检查证》。但是,有证据表明或者有群众报警公民住所内正在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案(事)件,或者违法存放危险物质,不立即检查可能对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立即检查。
(五)鉴定
1、进行伤情鉴定、精神病鉴定、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等,办案部门应当委托法定鉴定机构或者有关专业部门进行,并要求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出具《鉴定意见》。
2、对需进行伤情鉴定的案件,被侵害人拒绝提供诊断证明或者拒绝进行伤情鉴定的,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并可以根据已认定的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经通知,被侵害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作伤情鉴定的,视为拒绝鉴定。
(六)辨认
办理行政案件中需要辨认的,应当在办案人员的主持下进行,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
(七)抽样取证
对证据抽样取证时,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抽样取证证据清单》。
(八)先行登记保存
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 办案部门应当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
(九)扣押
1、扣押物品时,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扣押物品清单》。
2、对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带、录像带、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在扣押时应当予以检查,记明案由、内容以及录取和复制的时间、地点等,并妥为保管。
3、经查明扣押物品与案件无关的,办案部门应当将被扣押物品退还当事人,并由物品接受人在《扣押物品清单》的“发还情况”栏中签名。
(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办案部门应当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向违法嫌疑人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十一)听证
1、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应当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公安机关受理听证后,办案部门应当制作《举行听证通知书》,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送达听证申请人,并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其他听证参加人。
(十二)处罚决定
1、办案部门应当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违法行为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处罚时,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
2、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办案部门应当使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收缴/追缴物品清单》,予以追缴或者收缴。
(十三)救济
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告知被处罚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救济权利。
(十四)送达
1、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送达回执》,将《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侵害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
2、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处罚的,办案部门应当采取送达《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和电话、传真、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及时将处罚情况和执行场所通知被处罚人家属,并将通知情况记录在案。被处罚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有其他无法通知情形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决定书中注明。
六、监督检查
(一)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二)办案部门进行经常性的自查自纠;
(三)法制部门进行执法质量检查;
(四)警务督察部门进行督察;
(五)接受上级业务部门和县委政法委的监督检查;
(六)接受检察机关及社会监督。
七、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符合《湖南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第二章“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范围”的行为。
(二)责任主体认定
按照《湖南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
法》第三章“执法过错责任认定”的规定执行。
(三)追究形式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具体规定和《湖南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第四章“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的规定执行:
1、、非法检查他人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的,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对依法应当办理的受理案件、立案等事项,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的,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体罚、虐待违法嫌疑人的,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实施或者授意、唆使、强迫他人实施刑讯逼供的,给予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4、以收罚款的名义收取钱物,不开具任何票据的,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开除处分;
5、私分、挪用、非法占有扣押财物、罚没财物的,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八、廉政风险点
1、私分、挪用、非法占有扣押财物;
2、收取罚款不出具省级或者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发票,挪用、私分、坐支罚没款物;
3、应予处罚而不予处罚。
九、防范措施
(一)加强办案民警职业道德教育;
(二)建立健全监督工作机制;
(三)严肃办案工作纪律,对办案单位和民警违法违纪实行“零容忍”。
妨害公共安全案件办理工作流程图
及廉政风险识别图
受理案件
↓
现场盘问检查————→制作《检查笔录》
↓
口头传唤←———传唤——————→书面传唤
↓ ↓
强制传唤 询问查证—————→制作《询问笔录》
↓ 2000元以上罚款或者拘留
不告知听证←———告知———————————————→告知听证权
↓
↓ 履行听证程序
拘留或者罚款←—处罚的决定 ↓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
制作陈述申辩记录
↓
直接送达←—送达决定书———→间接送达
↓
送拘留所←——执行———→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
对拘留不服↓ ↓水上或者边远地区、交通不便,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被处罚人提出
行政复议 ★★当场收缴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