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人民政府-出国境业务服务指南

出国境业务服务指南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7-08 15:25:05 字体大小:
 

 

第一节  往来港澳通行证办理

 

一、事项名称

往来港澳通行证办理。

二、办理依据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2015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2015年12月28日发布)。

三、承办机构

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或者市级公安机关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工作。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应规定受理:

(一)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签注,须由其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二)内地居民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逗留签注,须由劳务经营公司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含,下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三)军人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须由部队或者工作单位驻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四)内地居民持逗留签注赴香港后,在香港或者返回内地期间再次申请逗留签注(包括同时补、换发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在香港申请赴澳门其他签注,可以由广东省公安厅深圳出入境签证办事处(以下简称深圳签证办)受理。

(五)内地居民持逗留签注赴澳门后,在澳门或者返回内地期间再次申请逗留签注(包括同时补、换发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在澳门申请赴香港其他签注,可以由广东省公安厅珠海出入境签证办事处(以下简称珠海签证办)受理。

(六)对于其中符合相关条件的,省内居民还可以在省内跨市、州就近申请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和旅游签注;外地户籍居住证持有人还可在居住地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具体规定详见省内就近和居住证持有人办理出入境证件办事指南。

四、服务对象

常住户口所在地居民、省内居民、持湖南省居住证的外省户籍居民。

五、申请条件

内地居民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探亲。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可随同申请。上述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随同申请是指与主申请人同时申请相同有效期和次数的探亲签注。

(二)团队旅游。赴香港或者澳门团队旅游,须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组织的团队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三)个人旅游。赴香港或者澳门个人旅游。开办个人赴港澳旅游业务城市的常住户口居民,或者符合公安部规定条件的非常住户口居民,可以申请个人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四)商务。受企业或者经营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

(五)逗留。逗留是指经香港有关部门批准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以及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随任、就学、就业人员,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居留的就业人员亲属。

(六)其他。因治病、奔丧、探望危重病人、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期间申请前往澳门的;持逗留签注在澳门期间申请前往香港的。

六、申报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及近期2寸免冠照片一张(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正面免冠彩色白底照片48×33mm)。

(二)交验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需交验有效中国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需交验户口簿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还应当提交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监护证明。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但还需提交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和监护人的委托书。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往来港澳的,还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军人应交验军人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三)按规定提交或者核验指纹信息。

(四)军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

(五)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签注的,还需提交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

(六)赴香港或者澳门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

1、探亲。

(1)提交被探望亲属在香港或者在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

亲属在香港定居的,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亲属是外国籍的,提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亲属在香港长期居住的,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有效香港进入许可以及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亲属在香港就业、就学的,提交相应香港进入许可复印件以及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亲属在澳门定居的,提交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亲属是外国籍的,提交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亲属在澳门长期居住的,提交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特别逗留证、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亲属在澳门就业的,提交澳门主管部门批准在澳门就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亲属在澳门就学的,提交澳门高校录取通知书或者在学证明书复印件、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2)交验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证、载明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其他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两年内再次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探望同一亲属(配偶和姻亲除外)的,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2、商务。企业机构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或者驾驶专用交通工具往返广东省与香港或者澳门。“企业机构”是指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申请多次商务签注的,企业机构须事先向所在地有审批权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须由企业申请商务备案,交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并提交复印件;企业纳税证明;企业机构人员还须提交企业机构为本人交纳社会保险的凭证或者本人属于该企业机构的有关证明文件;企业机构出具的赴港澳商务活动事由说明。企业机构在备案时已提交过上述有关证明材料的,企业机构人员在备案有效期内申请商务签注时无须重复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3、团队旅游。免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

4、个人旅游。免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

5、逗留。

(1)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人员或者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人员,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赴澳门随任,须提交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人事部出具的《驻澳门内派人员未成年子女随任身份证明表》。赴澳门就学,须交验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交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原件。赴澳门就业,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外地雇员逗留许可”名单》或者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澳门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续期名单表,或者交验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澳门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6、其他。

(1)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澳门)期间申请赴澳门(香港)的,须交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因其他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须交验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七、服务流程

(一)本人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或者市级公安机关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符合网上申请条件的,可以通过湖南省公安厅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局政务网上申请模块提出申请。

(二)具有受理权的县级或者市级公安机关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申请。

(三)市、州公安机关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四)证件制作完毕后,由申请人前往公安机关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机关领取或者按照已办邮寄手续寄至指定地址。

八、办理时限

(一)申办往来港澳通行证的10个工作日。

(二)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的为7个工作日。

(三)因所在地区交通不便或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的,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

(四)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在30日内予以签发。

(五)内地居民因赴港澳地区治病、探望危重病人、奔丧等特殊情况急需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审批办理。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核定往来港澳长期多次有效签注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7号)、《关于调整往来港澳通行证等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2]1097号)。

(二)收费标准。往来港澳通行证每证100元;往来港澳签注(一次有效)20元;往来港澳签注(一年内多次有效)100元/件;往来港澳签注(一年以上两年(含)以下多次有效签注)150元/件;往来港澳签注(两年以上三年(不含三年)以下多次有效签注)200元/件;往来港澳签注(三年期多次有效签注)300元/件。

十、监督方式

监督电话:0731-84738250

 

 

第二节  往来台湾通行证办理

 

一、事项名称

往来台湾通行证办理。

二、办理依据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管理工作规范》(2015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2015年12月28日发布)。

三、承办机构

大陆居民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由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应规定受理:

(一)持台办“赴台批件”的应邀赴台人员,可由工作所在地、组团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

(二)执行两岸航运任务的大陆机组、船员赴台,须由航空、船舶公司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

(三)大陆居民赴台旅游组团社领队申请团队旅游签注,须由组团社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

(四)大陆渔船船员前往台湾从事对台近海渔工劳务合作作业,可由其所属劳务合作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

(五)派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工作的大陆居民经批准应邀赴台,可分别由广东省深圳市、珠海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

(六)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所生子女申请赴台湾定居,在大陆未办理户籍登记的,须由其生母(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

(七)军人申请前往台湾,须由部队或者工作单位驻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

(八)对于其中符合相关条件的,省内居民还可以在省内跨市、州就近申请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个人游签注和定居签注除外);居住证持有人还可在居住地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赴台定居除外),具体规定详见省内就近和居住证持有人办理出入境证件办事指南。

四、服务对象

常住户口所在地居民、省内居民、持湖南省居住证的外省户籍居民。

五、申请条件

因私前往台湾旅游、探亲访友、定居、从事科技、文化等交流活动、商务、学习、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等以及处理其他私人事务,可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大陆居民可按需单独申领往来台湾通行证。大陆居民同时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或者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单独申请签注的,依据不同事由须具备相应条件:

(一)团队旅游。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的有经营赴台游业务资质的旅行社组织的赴台湾团队旅游。

(二)个人旅游。开放赴台湾个人旅游城市的常住户口居民,或者符合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规定条件的非常住户口居民,申请赴台湾个人旅游。

(三)探亲。探望在台湾定居、长期居住、就业、就学的亲属;尚未取得台湾居民身份的大陆配偶赴台团聚、居留。

(四)定居。经台湾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在台定居资格的大陆居民,申请赴台湾定居。

(五)应邀。经台办部门批准前往台湾从事科技、文化、体育、学术等交流活动,或者参加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

(六)商务。经台办部门批准前往台湾进行考察、会议、谈判、履约、培训等商务活动,参加或参观展览等经贸交流活动。

(七)学习。在教育部批准开放大陆学生赴台学习的省份参加本年度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高中毕业生,或在上述开放赴台就学省份且毕业于台湾主管部门承认学历的大陆高校的应届本科或硕士毕业生。

(八)乘务。执行海峡两岸航运任务。

(九)其他。前往台湾就医、访友、处理财产、奔丧、诉讼、从事渔业劳务等事务。

六、申报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及近期2寸免冠照片1张(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正面免冠彩色白底照片48×33mm)。

(二)交验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需交验有效中国护照或旅行证、定居国外证明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可交验居民户口簿。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还应当提交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相关监护证明(出生证、监护关系公证书、户口簿等)。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但还需提交监护人的委托书,交验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交验军人身份证明(军官证、士兵证或者警官证)。

(三)按规定留存或者核验指纹信息。

(四)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军人,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出具的同意其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件,但持“赴台批件”应邀赴台的除外。

(五)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赴台签注的,需提交往来台湾通行证。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人应出具委托书,被委托人须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原件;由单位代办的,应当提交单位公函,交验代办人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原件。

(六)申请前往台湾签注,应当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1、赴台个人旅游、团队旅游。免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大陆居民赴台旅游组团社领队申请赴台团队旅游多次签注的,应当提交所在组团社出具的公函,交验赴台旅游领队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应邀前往台湾。应提交台办部门出具的“赴台批件”原件,或经省级台办部门盖章确认的复印件。

3、赴台进行商务活动的。提交台办部门出具的“赴台立项批复”原件,或经省级台办部门盖章确认的复印件。

4、赴台探亲。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5、赴台学习。交验开放赴台就学省份的设区市以上台办出具的赴台学习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6、赴台定居。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大陆居民自行取得台湾居民身份后返回注销大陆户籍并申请赴台湾证件的,须交验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和台湾地区户籍誊本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大陆所生子女申请赴台湾定居,在大陆未办理户籍登记的,还须交验本人《出生医学证明》及父母双方中作为大陆居民一方的居民身份证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7、执行两岸直航航运任务。提交国务院台办或经其授权的地方台办出具的 “赴台批件”原件,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确认的复印件。

8、赴台从事近海渔船船员劳务作业。提交对台近海渔船船员劳务合作企业出具的函件原件。

9、赴台就医、奔丧、处理财产、诉讼等私人事务。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

(七)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的,还须按照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有关规定,提交符合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条件的证明材料,但属于本指南“受理机构”部分第(一)至(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除外。

七、服务流程

(一)本人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或者市级公安机关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具有受理权的县级或者市级公安机关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申请。

(三)市、州公安机关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四)证件制作完毕后,由申请人前往公安机关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机关领取或者按照已办邮寄手续寄至指定地址。

八、办理时限

(一)公安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后,符合签发条件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签发;单独受理前往台湾签注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签发。因所在地区交通不便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的,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签发时间可延长至20个工作日。

(二)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大陆居民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前往台湾签注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在30日内予以签发。

(三)大陆居民因奔丧、治疗紧急重症、探望危重病人、处理突发事件或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紧急事由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审批办理。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1993]价费字164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183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352号)。

(二)收费标准。电子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100元/张。一次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20元/本。一次有效签注:20元/件。多次有效签注:100元/件。

十、监督方式

监督电话:0731-84738250

 

 

第三节  前往港澳通行证办理

 

一、事项名称

前往港澳通行证办理。

二、办理依据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2009版)。

三、承办机构

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或者市级公安机关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

四、服务对象

常住户口所在地居民。

五、申请条件

内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

(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门的,可同时申请偕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

(二)十八周岁以上、未满六十周岁,其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岁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顾的。

(三)六十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十八周岁以上子女的。

(四)未满十八周岁,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的。

(五)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

(六)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

六、申报材料

(一)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和拟团聚的香港或者澳门亲属(简称港澳关系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规格为48mm×33mm)的《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

(二)交验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未满十六周岁的,还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交验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同时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三)提交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须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四)提交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五)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1、属于第五点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指结婚证明;偕行子女的,指出生医学证明等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所有证明需交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属于第五点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的,指出生医学证明等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明,其中第(二)项还包括父母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证明,第(三)项还包括父母在内地无子女证明。所有证明需交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属于第五点第(六)项规定情形的,指与具体特殊情况相应的证明。

(六)提交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七、服务流程

(一)受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辖区内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申请。

(二)审批。市州公安机关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

(三)公示。对符合申请条件且达到审批分数线的申请,将人员名单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接待场所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为十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作出批准决定,有异议的,核实情况后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的申请不进行公示。

(四)全省统一发布批准名单。

(五)证件签发。

(六)发证。

八、办理时限

(一)审批部门应当自申请人达到审批分数线之日起四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因情况复杂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的,经审批部门负责人批准,审批时限可延长二十个工作日。

(二)对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的申请,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四十个工作日送香港入境事务处或者澳门身份证明局进行核查。收到回复后,审批部门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三)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与香港入境事务处、澳门身份证明局、澳门治安警察局等有关部门进行核查及申请人进行亲子鉴定、公示所需的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内。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核定往来港澳长期多次有效签注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7号)、《关于调整往来港澳通行证等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2]1097号)。

(二)收费标准。50元/证

十、监督方式

监督电话:0731-84738250

 

 

第四节  普通护照办理

 

一、事项名称

普通护照办理。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2015年12月28日发布)、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关于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工作规范。

三、承办机构

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或者市级公安机关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省内居民还可以在省内跨市、州就近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外地户籍居住证持有人还可在居住地办理护照,具体规定详见省内就近和居住证持有人办理出入境证件办事指南。

四、服务对象

常住户口所在地居民、省内居民、持湖南省居住证的外省户籍人员、符合流动人口异地办证条件人员。

五、申请条件

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申请类别有:

(一)首次申请普通护照。申请人从未申请过普通护照的,属首次申请。

(二)失效重新申请普通护照。申请人所持普通护照已过期失效,重新申请护照的属失效重新申请。

(三)申请换发普通护照。普通护照仍在有效期,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换发普通护照。一是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二是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或是有效期在六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该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的;三是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形。

(四)申请补发普通护照。普通护照损毁、遗失、被盗的,公民可以申请补发普通护照。

(五)申请普通护照加注。普通护照的加注分为曾用名加注、姓名加注、换发加注、补发加注、曾持照加注等五类。

1、曾用名加注。对于户口簿上有曾用名的,普通护照持有人可以申请曾用名加注。

2、姓名加注。具有繁体汉字姓名、英文姓名、多音字姓名、非标准汉语发音姓名的普通护照持有人,可以申请办理姓名加注。

3、换发加注。普通护照持有人办理护照换发手续时,应当同时办理换发加注手续。

4、补发加注。普通护照持有人办理护照补发手续时,应当同时办理补发加注手续。

5、曾持照加注。普通护照持有人在重新办理护照手续时,应当同时办理曾持照加注手续,加注护照号码为最新失效的普通护照。应申请人申请,还可以在新申请的普通护照上加注多本曾持护照号码。

六、申报材料

(一)本地户籍居民首次申请或是失效重新申请普通护照,应当提交下列真实有效的材料:

1、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及近期2寸免冠照片一张(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正面免冠彩色白底照片48×33mm)。

2、交验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

3、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并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及复印件。

4、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5、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6、现役军人申请普通护照,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后,由本人向所属部队驻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二)本地户籍居民申请换发普通护照,除提交与首次申请普通护照所规定的相同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原普通护照及复印件。

定居国外的公民短期回国申请换发普通护照的,还应当提交定居国外的证明以及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及复印件。

(三)本地户籍居民申请补发普通护照,需提交与首次申请普通护照所规定的相同材料。

(四)本地户籍居民申请普通护照加注的,需提交普通护照及复印件以及需要作加注事项的证明材料。

七、服务流程

(一)本人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或者市级公安机关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具有受理权的县级或者市级公安机关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申请。

(三)市、州公安机关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四)证件制作完毕后,由申请人前往公安机关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机关领取或者按照已办理的邮寄手续寄至指定地址。

八、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494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新版因私护照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293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价费字[1993]164号)。

(二)收费标准。护照:200元/证。护照补、换发:200元/证。护照加注:20元/项次。

十、监督方式

监督电话:0731—84738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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