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龙交处罚〔2023〕1005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何*,男,民族:土家族,身份证号码:433130********0071,联系电话:189*****380,住址:龙山县民安镇******号,职业:驾驶员,无工作单位。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本机关于2023年3月13日对你(单位)涉嫌车货总体的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单位)驾驶员何*2023年1月8日驾驶鄂Q42685号重型自卸货车涉嫌在公路上非法超限超载运输被执法人员彭渊明、柏明军等四人通过省治超平台系统监测发现,经称重核实:该车车货总重35.09吨,超限4.09吨,超限率13.2%。当事人何*涉嫌驾驶货运车辆超限运输,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13日对驾驶员进行了立案调查。主要证据有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平台超载记录及相关证件图片。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1、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过;证据2,现场照片,证明超限现场查处情况;证据3、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平台超载记录,证明车辆超限事实与称重记录;证据4、相关证件图片,证明当事人具备货运资质。
上述证据经过何*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2023年3月1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湘龙交罚告〔2023〕1005号),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你(单位)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制定的《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和《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公路管理篇中关于车货总体的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处罚基准,你(单位)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属于较重,应当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处每吨三百元罚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壹仟贰佰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龙山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地址:龙山县市民之家二楼非税窗口。户名:龙山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525000000051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花垣县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山县交通运输局
2023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