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人民政府-龙山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龙交处罚〔2023〕2021号

龙山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龙交处罚〔2023〕2021号

来源:龙山县交通运输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6-05 09:52:47 字体大小: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虞**,男,民族:土家族,身份证号码:422827********0219,联系电话:155*****334,住址:湖北省**县**镇***村*组***,职业:客运驾驶员,工作单位:恩施州来凤强发快客有限公司。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行政检查发现,本机关于2023年5月22日对你(单位)涉嫌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单位)于2023年5月22日10点22分,被龙山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向岗、肖文彬等四人在龙山县龙永高速收费站出口检查发现,不按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经调查询问得知,驾驶员虞**驾驶鄂Q48889大型普通客车(核载61人,实载18人),在龙山县龙永高速收费站出口上客一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1、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情况;证据2、当事人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及经过;证据3、相关证件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及客运资质。

上述证据经过虞**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2023年5月2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湘龙交罚告〔2023〕2021号),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你(单位)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和《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管理篇中关于客运经营者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处罚基准,你(单位)客运班车初次被发现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且不符合首违不罚情形的,属于一般,应当处一千元以上少于二千元的罚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地址:龙山县市民之家二楼非税窗口),户名:龙山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525000000051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花垣县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山县交通运输局

202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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