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人民政府-龙山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龙交处罚〔2023〕1024号

龙山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龙交处罚〔2023〕1024号

来源:龙山县交通运输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7-07 15:59:08 字体大小: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苏州致和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MA1MP22U9M,公司地址:张家港市场杨舍镇云盘三村37幢M2门面,联系电话:15032820607,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袁峰。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在行政检查中发现,本机关于2023年6月15日对你(单位)涉嫌货运源头单位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场)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单位)于2023年06月14日被龙山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彭渊明、彭淑芳、柏明军、肖洁四人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涉嫌长期存在放行超限车辆出厂,通过公司供货单及负责人丁永海询问笔录证实,苏州致和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龙山县桑龙高速第五标段混凝土搅拌场日常经营中装载8方左右混凝土,车货总重35-40吨,属超限超载运输。苏州致和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龙山县桑龙高速第五标段混凝土搅拌场涉嫌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出站。龙山县交通运输局于2023年3月2日给苏州致和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龙山县桑龙高速第五标段混凝土搅拌场签订了责任状,要求企业改正超限超载运输行为,企业经检查未改正。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有苏州致和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龙山县桑龙高速第五标段混凝土搅拌场供货单、苏州致和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龙山县桑龙高速第五标段混凝土搅拌场负责人(法人委托人)丁永海询问笔录、苏州致和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龙山县桑龙高速第五标段混凝土搅拌场运输车队车辆部分行驶证复印件、交通运输局责令整改通知书照片及涉案相关材料。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1、苏州致和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龙山县桑龙高速第五标段混凝土搅拌场供货单,证明搅拌场放行超限车辆出站事实;证据2、苏州致和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龙山县桑龙高速第五标段混凝土搅拌场负责人(法人委托人)丁永海询问笔录,证明搅拌场放行超限车辆出站经过及事实;证据3、苏州致和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龙山县桑龙高速第五标段混凝土搅拌场运输车队车辆部分行驶证复印件,证明超限车辆限重;证据4、责任状及交通运输局责令整改通知书照片,证明搅拌场逾期未改正事实;证据5、涉案相关材料,证明搅拌站主体及资质。

上述证据经过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2023年6月1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湘龙交罚告〔2023〕1024号),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你(单位)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第12条第2款第1项之规定和《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公路管理篇中关于货运源头单位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场)的处罚基准,你(单位)第一次发现货运源头单位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场),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属于一般,应当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一万五千元的罚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地址:龙山县市民之家二楼非税窗口),户名:龙山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525000000051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花垣县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山县交通运输局

202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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