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龙交处罚〔2023〕7006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程*,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422827********0816,联系电话:173*****675,住址:湖北省来凤县祥凤镇祥凤路*号*栋***室,职业:货运驾驶员,工作单位:建始县四万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省治超联网管理系统推送,本机关于2023年7月18日对你(单位)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单位)于2023年03月09日驾驶鄂Q83829号四轴重型仓栅式货车涉嫌在龙山县洗洛镇欧溪村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经龙山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彭渊明、彭淑芳调查核实,其当天是从龙山县城运输钢筋到里耶镇,平台推送车货总重55.8吨,但是你能够提供当天运输的货物清单,经执法人员调查决定采纳意见,其实际车货总重认定为44.13吨,限重31.0吨,超限13.13吨,超限率42.3%。当事人程*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行为属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1、当事人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过及事实;证据2、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证据3、交货清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4、相关证件图片,证明当事人身份及其货运资质。
上述证据经过程*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2023年7月1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湘龙交罚告〔2023〕7006号),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你(单位)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制定的《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和公路管理篇中关于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处罚基准,你(单位)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属于较重,应当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处每吨三百元罚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仟玖佰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地址:龙山县市民之家二楼非税窗口),户名:龙山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525000000051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花垣县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山县交通运输局
2023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