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人民政府-龙山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龙交处罚〔2023〕1031号

龙山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龙交处罚〔2023〕1031号

来源:龙山县交通运输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9-01 16:46:16 字体大小: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彭**,男,民族:土家族,身份证号码:433130********3718,联系电话:133*****536,住址:龙山县茅坪乡光荣村*组*号,职业:货运驾驶员,工作单位:重庆富奔物流有限公司。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的,本机关于2023年7月28日对你(单位)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单位)于2023年07月28日08时35分驾驶渝D55804号四轴重型自卸货车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经龙山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当事人彭**驾驶渝D55804号四轴重型自卸货车,从龙山县城运送碎石到桑植,该车车货总重:50.16吨,限重:31.0吨,超限:19.16吨,超限率61.80%。当事人彭**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行为属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1、当事人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过及事实;证据2、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证据3、称重磅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4、相关证件图片,证明当事人身份及其货运资质。

上述证据经过彭**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2023年7月2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湘龙交罚告〔2023〕1031号),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你(单位)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的意见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第10条第3项之规定和《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公路管理篇中关于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处罚基准,你(单位)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五十的,属于严重,应当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处每吨五百元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自行卸载超载超限货物处罚款人民币玖仟伍佰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地址:龙山县市民之家二楼非税窗口),户名:龙山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525000000051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花垣县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山县交通运输局

202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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