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
目 录
一、部门职责…………………………………………………………(1)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6)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15)
(一)、对行政审批事项受委托机关的监督……………………(15)
(二)、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19)
(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24)
(四)、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制度…………………………(26)
(五)、交通行业安全监管制度……………………………………(29)
(六)、交通工程建设行业管理事项监管制度……………………(32)
(七)、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制度……………………………(36)
(八)、客运经营事项监管制度…………………………………(40)
(九)、道路旅客运输站场事项监管制度…………………………(45)
(十)、公共汽车客运行业监管与运行状况监管制度……………(48)
(十一)、出租车行业监管与运行状况监管制度………………(52)
(十二)、道路货运运输事项监管制度…………………………(56)
(十三)、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经营事项监管制度…………(60)
(十四)、机动车维修事项监管制度……………………………(62)
(十五)、驾驶员培训事项监管制度……………………………(66)
(十六)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监管制度……(70)
(十七)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制度……………………………(76)(十八)水上水下活动监管制度…………………………………(79)(十九)船员任职资格监管制度…………………………………(81)
(二十)船舶营运检验监管制度…………………………………(82)(二十一)水路运输经营监管制度………………………………(83)
四、公共服务事项…………………………………………………(86)
一、 部门职责
部门名称(盖章):龙山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人(签字):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贯彻执行国家、省、州有关交通运输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 |
贯彻执行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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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道路、水路运输行业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 |||
贯彻执行有关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 |||
2 |
拟订全县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和行业管理规范性文件;负责交通行政运输执法检查和监督。 |
负责全县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和行业管理规范性文件的编制和报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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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负责对交通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 |||
3 |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县综合运输体系规划,组织编制全县公路、水路交通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全县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拟订有关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
组织拟订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规划及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经审批后监督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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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发改、规划、国土、环保、水利等相关部门拟订涉及交通运输行业的其他发展规划、计划。 | |||
参与拟订全县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拟订有关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 |||
4 |
负责交通行业统计和信息引导工作 |
承担全县交通运输行业统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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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交通运输行业信息引导工作。 | |||
5 |
承担全县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维护交通建设市场的平等竞争秩序;贯彻执行上级公路、水路工程建设和维护相关政策、制度与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全县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设施建设,负责工程的招投标管理、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造价管理;负责全县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 |
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全县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维护交通建设市场的平等竞争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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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公路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的招投标和从业资质的监管工作。 | |||
牵头组织公路、水路工程建设和管理。 | |||
指导公路、水路工程交(竣)工验收备案。 | |||
协调全县交通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 |||
组织农村公路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和国省道、县乡道项目的报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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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拟订建造、改造渡船码头、建桥撤渡计划,水路工程建设养护的监督管理。 |
由县地方海事处具体实施 | ||
渡口、码头的规划和建设 | |||
渡船的维修和保养 | |||
负责水路工程建设养护的监督管理。 | |||
督促渡口、码头的渡工、签单员尽职尽责,搞好安全工作 | |||
负责本辖区内港口岸线占用和水上水下活动的审批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
负责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技术指导和安全生产工作。 |
由县地方公路管理站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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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所辖部分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和治限治超工作。 | |||
承担抓好汽车渡口、渡船的维护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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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农村公路普查、统计及交通流量调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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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对全县交通建设工程的管理、设计、建立、质量与安全进行监督。 |
由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所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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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交通建设重点工程质量鉴定,参与监督项目的竣工验收。 | |||
承担受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仲裁质量争端。 | |||
负责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监理和试验检测人员的培训管理工作。 | |||
参与调查处理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 | |||
6 |
承担全县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引导交通运输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贯彻执行上级道路、水路运输有关政策和运营规范;负责全县道路客运及有关设施规划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城市客运、出租车行业管理工作。 |
指导全县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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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道路、水路交通运输运营的行业管理工作。 | |||
承办全县道路运输行业各项业务工作。 |
由县交通运输管理所具体实施 | ||
负责对全县道路运输和相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安全监管、指导、教育。 | |||
负责对全县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承担道路运输执法管理工作。 | |||
承担全县城市客运、出租车行业管理工作。 | |||
7 |
负责提出全县公路、水路固定投资规模和方向、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意见。 |
负责编制全县公路、水路固定投资规模和方向,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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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涉及交通的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使用提出建议意见,经审议后贯彻落实。 | |||
8 |
指导全县公路路政管理,依法维护路产路权,保障公路畅通。 |
指导全县公路路政行政执法工作。 |
由县地方公路管理站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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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农村公路路政执法管理工作,保护公路路产路权,制止和查处违法超限及其他破坏、损害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 |||
承担农村公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 |||
9 |
负责全县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管理和应急管理工作;按规定组织协调国家重点物资和应急客货运输;负责全县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
负责全县公路、水路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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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汇报或通报本辖区船舶和渡口的安全隐患并提出整改意见 |
县地方海事处 | ||
负责对乡镇船舶和渡口开展现场监督,对乡镇(街道办)船舶安全管理员进行业务指导 | |||
负责水上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 |||
组织开展水上交通安全宣传、检查 | |||
承担全县性综合交通运输应急保障的组织工作,指导应急处置体系建设工作,制定应急保障预案并监督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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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监督整改安全隐患。 | |||
组织协调国家重点物资和应急客货运输。 | |||
参与涉及交通的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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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
由县交通运输管理所具体实施。 | ||
10 |
负责交通从业人员培训的行业管理。 |
组织道路从业人员、水路从业人员和交通建设领域从业人员培训,负责道路从业人员、水路从业人员和交通建设领域从业人员的管理。 |
由县交通运输管理所、县地方海事处、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所具体实施 |
负责船舶登记、检验和船员培训考试发证工作 | |||
11 |
制订地方性交通行业科技政策、规划和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重大交通科技开发,开展交通学术交流活动,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指导全县公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
制订地方性交通行业科技政策、规划和规范,经审议通过后监督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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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重大交通科技开发,开展交通学术交流活动,推动行业技术进步 | |||
指导全县公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 |||
12 |
组织协调全县交通战备工作,承担国防动员有关工作;协调铁路、机场建设及运输工作。 |
组织拟订全县交通战备建设规划、战时交通运输保障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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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交通战备专业队伍建设,开展专业训练和战备演练。 | |||
协调铁路、机场建设及运输工作。 | |||
13 |
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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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部门名称(盖章): 龙山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人(签字):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行政审批事项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为加强对县交通运输局委托下放的权力事项的监督管理,按照“放权不放责”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受委托行使县交通运输局委托下放行政职权的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1.针对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是否制定相关的工作制度;
2.实施行政权力事项是否超过下放事项范围、权限;
3.实施行政权力事项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4.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依法实施该事项的相关资格;
5.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6.有无违反行政权力事项规定的条件实施的情况;
7.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的程序是否合法;
8.是否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9.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10.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有关权力事项结果的行为是否合法;
11.是否履行对权力事项对象从事有关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12.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县交通运输局对受委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监督的方式主要有:
1.听取行政权力事项实施单位的汇报;
2.对行政权力事项案卷进行评查,查阅行政权力事项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权力事项的实施情况;
3.对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机构和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测评;
4.对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机构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5.对受理的针对行政权力事项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对行政权力事项实施单位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县交通运输局应当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机构实施情况的监督。
县交通运输局对委托的行政权力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审批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给予业务指导。
县交通运输局的法制机构负责对委托的行政权力事项活动进行法制监督。
县交通运输局的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的行政权力事项活动进行纪律监督和效能监察。
县交通运输局的有关业务机构、法制机构和监察机构实施监督,应当制作书面记录。
县交通运输局对行政权力事项实施单位实施行政权力事项活动的监督结果作为行政权力事项实施单位的工作考核的内容。
五、监督检查措施
县交通运输局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受委托单位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依据职权确认违法或者予以撤销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交通运输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受委托单位作出的行政权力事项决定:
(一)受委托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受委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权力事项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由有权机关追究承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四)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审批的;
(五)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二)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对交通运输系统实行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事项,县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对辖区内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对各二级机构(县地方公路管理站、县交通运输管理所、县地方海事处、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所下同)的指导、监督;各二级机构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交通运输违法行为。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制订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及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的范围主要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调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及活动。
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是: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理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检查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县交通运输局机关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每年不少于1次。
(三)执法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扰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法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系统各单位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当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加强对二级机构的工作指导和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完善部门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制度。
(二)各二级机构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交通运输局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4、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5、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6、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的执法机构的名称;
(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五)执法监察的机构名称和作出《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做出决定的,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交通运输系统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五)违反规定采取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六)擅自解除被依法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七)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八)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九)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的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十)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十一)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十二)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形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十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十五)滥用职权、阻扰、干预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六)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十七)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四)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六)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和《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和《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要求,县交通运输局制订了《龙山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明确规定了全县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各二级机构(县地方公路管理站、县地方海事处、县交通运输管理所、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所)可依照执行。
三、有关措施
(一)县交通运输局对全县交通运输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县交通运输系统各二级机构在具体执法过程中,要严格推行《龙山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核准的裁量标准。
(三)县交通运输系统各二级机构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四)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基本建设程序、合同履行等情况;
2、是否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障体系;
3、质量安全管理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二)对项目参建单位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执行交通建设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情况;
2、履约情况;
3、质量管理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措施、安全管理措施落实等情况;
4、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对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方面的监督检查内容:
1、国家和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等贯彻情况;
2、安全监管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特别是“一岗双责”责任制制订情况;
3、安全专项整治、安全隐患排查情况;
4、日常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
5、安全生产隐患、非法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6、突发安全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制订定期演练情况;
7、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等“四不过”原则落实情况;
8、安全培训、教育、宣传工作开展情况;
9、对管理对象(交通工程建设、影响交通建设安全的施工作业从业单位及相关个人)安全监管工作督查情况;
10、其他安全监管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监督检查主要采取抽查、随机巡查、驻地监督等方式。
(二)检查可定期检查,一般根据工期安排,也可不定期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一般安全质量问题和一般质量缺陷,下发《质量安全整改通知书》或《检查意见》,责令限期整改;
(二)对较严重的质量安全问题或不合格工程,下发《检查意见》或《停(返)工通知书》,责令停工、限期返工或整改。监理、施工单位对存在的问题必须按要求进行整改,建设单位核实整改情况后由主要负责人签字提交《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整改情况报告》或《复工申请书》,监督机构核查整改到位后(必要时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检测或咨询论证),再下发《复工通知书》。
(三)在检查中发现从业单位存在违法情形的,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采取补救措施、行政处罚等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二)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反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从业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二)督查检查结果与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结果挂钩。
(五)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管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交通运输安全监管责任,认真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管理,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对下属各交通运输管理单位;交通运输从业单位、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内容与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国家和省、州及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行业安全技术规范贯彻落实情况;
2、安全监管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特别是“一岗双责”责任制制订和落实情况;
3、安全监管部门、队伍的建设、经费保障情况;
4、安全监管职责落实情况;
5、安全专项整治、安全隐患排查开展和整改落实情况;
6、安全生产隐患、非法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7、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制订定及演练情况;
8、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等“四不过”原则落实情况;
9、安全培训、教育、宣传工作开展情况;
10、对行业从业单位、个人安全监管工作督查情况;
11、其他安全监管事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月度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检查不少于3个单位(或项目)。
2、季度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每次检查不少于6个单位(或项目)。
3、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20%。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程序
1、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暗查和相互结合方式进行。
2、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属地安全管理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工作。
3、开展安全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日常安全管理的台账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扰或者拒绝安全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及时反馈或通报受查单位,受查单位应及时落实整改并将落实情况报告检查单位。
三、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或者查阅、复制有关台账资料;
2、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违规行为,落实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3、责令本系统行业执法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跟踪、落实事故隐患整改。
四、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作如下处理:
1、发现有“三违”现象,立即整改并口头批评教育;
2、发现有责任不落实,预防措施不到等存在较大事故隐患的发出《整改意见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对限期不能落实整改的进行通报批评;
3、对因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等引发事故或造成较大损失的,按相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交通工程建设行业管理事项监管制度
为加强交通建设工程的行业监督管理,维护规范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工程建设程序规范、质量和安全可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行业监管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交通建设工程(农村公路及渡口),项目参建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等),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
二、行业监督检查内容与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对项目参建单位行业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项目进展情况;
(2)从业单位执行交通建设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情况;
(3)建设单位建设管理、合同履行、廉政建设及信用填报等情况;
(4)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履约情况;
(5)质量、安全管理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措施、安全管理措施落实等情况;
(6)监督招投标工作开展情况;
(7)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2、对交通建设项目监管事项:
(1)工程的建设规模、标准、方案是否符合要求;
(2)工程建设各环节的招投标是否合法;
(3)设计内容是否满足项目选址、环境影响评估、水土保持、用地预审等专题报告内容及批复(或审查意见)的要求,设计方案是否满足抗风、抗震、防撞和相关安全评估等专题报告要求,设计文件是否按照专家组审查意见修改到位;
(4)开工后工程施工许可的前置条件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变化后是否及时向原审批部门报备。
(5)实施监管公路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的招投标和从业资质审核工作;
(6) 是否在项目验收结束后按规定时间内上报办理备案,备案程序是否到位。
(7)合同执行情况、施工相关资料、监理相关资料、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初步评价,公路工程竣工质量评定等竣(交)工验收工作情况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
(二)监督检查指标
1、专项检查:组织交通建设管理技术人员分组对全县在建工程质量安全每季度检查一次,并以检查情况各组反馈、通报整改形式,检查面不小于60%。
2、日常检查:交通建设管理技术组团在季度大检查的基础上每月检查一次,检查面不小于60%。
三、监督检查方式
1、监督检查采取自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2、检查采取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检查,局每季度组织一次在建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
3、检查结果由局召开反馈会议并印发检查通报,由交通运输局出具监督整改意见并备案复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在检查中发现项目参建单位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根据情况由县交通质安所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整改、行政处罚、采取补救、纠错等措施,并按规定可给视情予通报批评。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根据年度安排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的行业监督检查工作。
2、调阅有关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3、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人员应对行政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反馈,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并报质安站备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发现违反相关规定,项目单位对工程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给予警告处罚,对直接责任人按程序报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发现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不遵守基本程序要求的,按《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由交通质安所予以处罚。
3、发现违反规定,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者安全事故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由交通质安所予以处罚。
5、发现项目法人应当办理设计审批、施工管理人员备案手续而未办理的,按相关规定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
6、发现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7、交通建设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未组织交工验收的,由我局责令限期整改,停止交通建停设试运行(营)。
8、发现建设单位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反相关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 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道路运输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安全监管责任,认真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道路运输企业、从业人员、车辆、站场。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国家和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等贯彻情况;
2、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特别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3、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管理人员的建设、经费保障情况。
4、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落实情况。
5、安全专项整治、安全隐患排查情况。
6、日常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
7、安全生产隐患、非法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8、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处置预案制订和定期演练情况。
9、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等“四不放过”原则落实情况。
10、安全培训、教育、宣传、奖惩工作开展情况。
11、其他安全监管事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专项检查:对全县客运、危化品运输企业每季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2人,覆盖率100%。
2、全面检查: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对全县客运、危化品运输企业、出租车企业、规模货运企业、驾培企业、二类以上维修企业开展,覆盖率10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程序
1、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暗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每年不少于四次。
2、县运管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工作。
3、开展安全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日常安全管理的台账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扰或者拒绝安全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安全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1、查看安全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2、查看安全管理职责落实情况。
3、查看应急预案落实情况。
4、检查安全台账,安全活动落实情况。
5、检查安全报表和信息上报情况。
6、检查安全经费落实情况。
7、检查安全管理人员、设施、设备完备情况。
8、检查隐患和事故整改情况。
五、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限期整改
1、安全台账不健全、安全活动不落实。
2、车辆动态监控不到位。
3、组织机构不健全,制度不全、安全管理人员不到位。
4、安全报表和信息上报不及时上报。
5、安全设施、设备不完备。
6、安全管理经费不落实。
7、客运站场“三不进站、六不出站”落实不到位。
8、其他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的情况。
(二)罚款
1、安全管理制度、职责不落实。
2、未按规定对客运、危化品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又不限期整改。
3、未按规定报告道路运输安全情况或者隐瞒、拖延不报、谎报运输安全重特大事故。
4、客运、危化品运输企业为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数据、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
5、客运、危化品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装置不在线从事经营活动。
(三)通报批评
1、发生重大交通责任事故或重大安全隐患。
2、发生其他社会危害或影响重大的事件。
(八)客运经营事项监管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客运经营事项的监管,维护道路客运秩序,保障客运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客运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者、从业人员、车辆。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经营范围:是否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经营条件:(1)是否是已经取得相关客运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2)是否从事相关客运经营满3年,且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3)车辆技术要求、类型等级要求、数量要求与其经营业务是否相适应;(4)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是否符合条件;(5)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6)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方案是否明确;(7)按母公司经营资质从事客运经营的子公司,是否被母公司绝对控股,自有车辆是否达到数量要求。
3、经营期限:经营期限是否超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包车客运经营许可证明》、《道路运输证》等有效期是否过期。
4、经营行为:是否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二)监督检查指标
1、现场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进客运经营企业对企业源头管理进行检查,督促企业完善管理、规范经营,及时消除隐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辖区运管站协同检查。检查覆盖面100%。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面不少于70%。春运节前检查为必检,做到全覆盖。
3、重点检查:对保靖县重点安全监管客运企业开展不定期的重点检查,加大监管力度,直至撤销重点监管名录为止。
4、日常检查:由执法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和投诉情况对经营者、驾驶员的经营情况和资质进行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
三、监督检查方式
1、现场检查:在重点时段、重点地区、重点经营场所开展日常性的执法活动。
2、定期检查:营运车辆年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包车客运经营许可证明》、《车辆营运证》等到期换证。
3、根据需要开展暗访和第三方检查。
4、举报投诉检查:根据投诉举报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查看有关道路运输证件。
3、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4、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5、检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人员和车辆档案。
6、重点安全监管。
7、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按照《湖南省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认定及整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8、重大案件可吊销经营许可证件或相应经营范围。
五、监督检查程序
1、监督检查的检查记录应确认归档。
2、对社会个人或者组织举报的违法从事道路运输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3、对道路运输经营业户进行监督检查必须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
4、运管工作人员检查时必须出示有关证件,应当有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在场(暗查时除外)。
5、运管工作人员对依法查阅、复制的材料或者被检查人报送(提供)的材料中有关生产经营状况。
6、检查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检查的人和被查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盖章。被查人或者见证人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7、被查人有违法、违章行为或者未按承诺的条件从事被许可事项活动的,运管工作人员应及时进行处理,并且应对执行(改正)情况进行跟踪:
违法、违章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决定。
未按承诺的条件从事被许可事项活动的,应当责令限期(立即)改正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发现直接关系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改正、停止使用。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限期整改:不具备开业要求的安全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2、罚款:未取得客运许可、班线许可,使用无道路运输证车辆擅自经营;擅自转让、出租经营许可证、营运证;不按规定线路、站点、班次营运;未持有效包车牌经营;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地,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包车招揽合同以外旅客乘车;站外揽客、欺骗暴力手段揽客;途中甩客或变更车辆移交他人运输;擅自终止营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车辆;使用或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车辆;聘用无法定从业资格证人员从事客运经营;无进站证明进站经营;三类以上班线车辆及包车客运车辆未按规定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危险定位终端设备;未按规定隐瞒、延报、谎报安全事故的;未按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和信息的。
3、暂扣运输车辆:无道路运输证,又无法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拒不接受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检查逃离现场的。
4、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吊销相应经营范围。违法行为未按要求整改,且情节严重的:不按规定线路、站点、班次营运;未持有效包车牌经营;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地,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招揽合同以外旅客乘车;站外揽客、欺骗暴力手段揽客;途中甩客或变更车辆移交他人运输;擅自终止营运;聘用无法定从业资格证人员从事客运经营;无进站证明进站经营;按规定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危险定位终端设备;未按规定隐瞒、延报、谎报安全事故的;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且不整改。
(九)道路旅客运输站场事项监管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旅客运输站事项的监管,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客运秩序,保障客运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道路客运站场经营的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指标和内容
(一)监督检查内容
1、经营范围与期限:是否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有效期是否超期。
2、经营条件:(1)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用途和服务功能。(2)各种客运经营设施设备是否正常使用。(3)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到位。
3、经营期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4、经营行为:(1)服务质量是否达到承诺和规定要求。(2)是否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车辆、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或安全检查不合格车辆从事经营活动。(3)是否严格执行价格管理规定,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4)是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5)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6)是否按照“三不进站、六不出站”规定执行。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源头检查:每半年不少于1次进客运站对车站服务、安保及源头管理进行检查,督促企业完善管理,及时消除隐患。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面不少于70%,。春运节前检查为必检,做到全覆盖。
3、日常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和投诉情况对客运站的经营情况和资质进行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定期开展有关客运站场经营资质审验。
3、组织明查、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
4、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查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2、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3、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4、检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建立辖区内客运站基本检查档案。
2、对客运站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
3、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限期整改: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
2、罚款: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不公布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 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
3、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吊销相应经营范围。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情节严重的。
(十)公共汽车客运行业监管与运行状况监管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汽车客运行业与运行状况事项的监管,规范公共客运市场秩序,维护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共汽车客运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城市公交经营的企业、经营者、从业人员、车辆。
二、监督检查内容与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根据《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规要求。
1、监督范围:对城市公交企业、经营者、从业人员相关经营活动进行调查、监督和检查,监测其在经营活动中的基本服务水平。
2、经营条件:(1)有企业法人资格和相应的许可经营范围。(2)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公共汽(电)车和场站等设施。(3)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以及与营运业务相适应的其他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4)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以及相应的责任承担能力。(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经营行为:(1)是否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车次和时间营运。(2)为车辆配备线路走向示意图、价格表、乘客须知、禁烟标志、特殊乘客专用座位、监督投诉电话等服务设施和标志。(3)制定从业人员安全运行、进出站台提示、乘运秩序维持和车辆卫生保持等操作规程并监督实施。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源头检查:每半年不少于1次进公交客运企业对源头管理进行检查,督促企业完善管理、规范经营,及时消除隐患,覆盖率达100%。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春运节前检查为必检,做到全覆盖。
3、日常检查:由执法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和投诉情况对经营者、驾驶员的经营情况和资质进行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定期开展有关城市公交经营资质和车辆营运证审验。
3、经营许可证和营运证的到期换证。
3、组织明查、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
4、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以专项检查为主,辅之委托第三方开展暗访和测评。
1、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3、定期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4、抽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人员和车辆档案。
5、重点安全监管。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对城市公交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必须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
2、运管工作人员检查时必须出示有关证件,应当有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在场(暗查时除外)。
3、运管工作人员对依法查阅、复制的材料或者被检查人报送(提供)的材料中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等。
4、检查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检查的人和被查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盖章。被查人或者见证人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5、被查人有违法、违章行为或者未按承诺的条件从事被许可事项活动的,运管工作人员应及时进行处理,并且应对执行(改正)情况进行跟踪:
违法、违章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决定。
未按承诺的条件从事被许可事项活动的,应当责令限期(立即)改正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发现直接关系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改正、停止使用。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限期整改:未按规定设置站牌的;未按规定设置电车供电设施保护标志的;不具备投入车辆营运条件的。
2、罚款:未取得经营许可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未按规定设置站牌的;未按规定设置电车供电设施保护标志的;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影响电车供电设施安全的;擅自转让线路经营权,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或者暂停、终止营运的;司乘人员不按规定进站上下客、不按规定收费。
3、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擅自转让线路经营权,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或者暂停、终止营运,情节严重的;已不具备投入车辆营运条件,情节严重的。
(十一)出租汽车行业监管与运行状况监管制度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出租车行业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经营者和出租汽车驾驶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按照《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交通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关于在出租汽车行业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通知》等法规、规章精神,对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者和出租汽车驾驶员相关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监测其在经营活动中的基本服务水平。
1、经营范围:是否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2、经营条件:(1)有符合规定条件驾驶人员和规定标准的车辆;(2)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以及相应的责任承担能力;(3)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场地等条件;(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经营期限: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权限和营运证是否超过行业管理部门核定的经营期限和审验日期。
4、经营行为:(1)持经注册的从业资格证上岗,并在车辆醒目位置放置服务监督标志;(2)按照规定使用客运出租汽车计价器;(3)收取运费不得超过计价器明示的金额,但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可以收取其他费用的除外;(4)在核定的营运区域内营运,不得异地驻点营运;(5)不得途中甩客、故意绕道,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拼载,显示空车时不得拒绝载客;(6)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二)监督检查指标
1、 要求各公司每月组织一次回场检查,管理部门现场督察率达到30%以上。
2、每半年管理部门到各公司检查日常经营和安全管理及相关情况一次,覆盖率达100%。
3、每年对各公司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一次,覆盖率达100%。
4、根据工作需要和投诉情况对驾驶员的经营情况和资质进行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三、监督检查方式
(1)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定期开展有关出租客运经营资质审验 ;
(3)组织明查、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 ;
(4)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对全县出租汽车运行状况和服务质量进行检查。
2、对出租车企业经营和安全管理进行检查。
3、条件成熟时委托第三方开展出租车运行状况和服务质量监测。
4、对日常检查和监测情况进行分析和汇总.建立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适时开展第三方测评。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县城客站根据上级部署和工作需要、群众举报等情况制定出租汽车规范经营、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2、县城客站指定2名以上(含2名)管理人员对出租车公司日常管理、出租车违章情况和群众举报投诉进行调查处理。
3、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出租车公司管理人员、出租车驾驶员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检查项目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4、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的出租车公司、出租车驾驶员履行遵章守法、日常管理、服务规范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发现不符合规范的情况制作现场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5、对日常检查和监测情况进行分析和汇总。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交通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1、对未取得经营许可从事客运出租车活动、不主动出具发票的处以罚款。
2、对无从业资格证或聘请无从业资格证从事出租车经营、未在车辆醒目位置放置服务监督标志、标志标识不全、不亮标志灯、不按规定收费、异地驻点营运、途中甩客、故意绕道、未经乘客同意拼载、强行拉客、拒载、不建立交接班制度或不按规定交接班、未随车携带营运证、车辆二级维护过期、出租车驾驶员不服从管理、扰乱管理秩序等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3、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客运出租汽车计价器、暂停服务标志等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营运证或从业资格证。
4、殴打乘客或管理人员、侵占乘客遗留物的,暂扣从业资格证,严重的吊销从业资格证。
5、违反以上规定,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同时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中扣除相应分数。
(十二)道路货运运输事项监管制度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加强道路货运及相关业务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的企业、从业人员、车辆、站场等。
二、监督检查内容与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用途和服务功能。
2、各种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的场地、车辆及设施设备是否正常使用。
3、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道路运输证》有效期审验情况。
4、企业组织机构是否完善。
5、安全管理、安全生产制度和职责是否到位。
6、服务质量是否达到许可时的承诺和规定要求。
7、是否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无资质或不符合资质从业人员上岗、超载车辆、改装车辆未经安全检查或安全检查不合格车辆从事经营活动。
8、是否在经营场所公示或明确收费项目和标准。
9、是否建立场地、车辆、从业人员档案和各类台账。
10、是否按要求及时报送各类报表和有关信息。
11、是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监督检查指标
1、专项检查:全年对全县所有危化运输企业许可证检查考核不少于一次,每次不少于二人。覆盖率100%。
2、专项检查:全年对全县具有规模(10车以上的)的货运企业许可证检查考核不少于一次,每次不少于二人。覆盖率100%。
3、日常检查:根据工作需要或上级布置对全县危化品运输企业和货运企业及驾驶员进行不定期检查。每月检查覆盖率不低于3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定期开展有关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资质审验。
3、不定期组织抽样检查等方式。
4、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查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2、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3、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4、检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车辆档案、从业人员档案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县交通运输管理所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建立辖区内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企业基本检查档案。
2、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3、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有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
六、监督检查处理
运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货运站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一)限期整改(书面)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逾期。
2、企业组织机构不完善。
3、相关经营场地的面积与设施的功能改变的。
4、车辆数、从业人员数量和资质、标准与要求不符合的。
5、车辆档案、从业人员档案与要求不符合的。
6、相关制度和职责与要求不符合的。
7、本地或异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责令改正并罚款
1、车辆二级维护逾期。
2、《道路运输证》逾期。
3、车辆改装、车载货物脱落、扬洒。
4、聘用无资质从业人员上岗的。
5、未随车携带营运证。
6、强行招揽货物的。
7、货运站擅自改变用途和服务功能。
8、货运站对超限、超载车辆放行的。
(三)罚款
未取得经营许可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四)通报
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五)吊销
1、与许可条件不符。
2、不具备开业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限期不能整改且情况严重的。
3、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触犯刑律的。
4、强行招揽货物或货物脱落、扬洒情节严重的。
(六)罚款并收缴证件
1、非法转让和出租经营许可证件
(十三)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经营事项监管制度
为了加强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经营机构规范经营,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保障汽车运行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从事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的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与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对从事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的经营者相关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在经营活动中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的经营条件、经营行为是否规范等。
(二)监督检查指标
1、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
2、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指标
1、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人员资格、安全防范措施、营运车辆技术档案、工作流程监督检查;每季度一次。
2、根据来信来访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3、参加上级部门部署或既定计划开展对经营者的专项监督检查,听取汇报、查阅台账等。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部署,形成工作计划或方案。
2、县交通运输管理所两人以上工作人员对经营者实施监督检查,出示工作证件,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4、对经营者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如达不到许可条件或其他不规范经营行为等,由检查人员进行研究讨论,确认证据、事实、法律依据、处理意见等。
5、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并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1、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提供虚假车辆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未按规定建立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档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十四)机动车维修事项监管制度
为了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的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与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经营范围与期限:是否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有效期是否超期。
2、经营条件:(1)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设备、人员、场地条件。(2)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到位。(3)经营期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4、经营行为:(1)是否超范围经营、是否擅自改装车辆。(2)服务公示、维修过程是否做好检验、质量保证期制度是否执行、是否合理使用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等。(3)是否严格执行价格管理规定,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4)是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5)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不少于30%。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达到5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指标
1、定期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定期开展有关机动车维修经营资质年度检查。
3、根据来信来访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4、参加上级部门部署或既定计划方案开展对经营者的专项监督检查,听取汇报、查阅台账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1、查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2、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3、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4、检查相关经营人员、场地与设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形成工作计划或方案。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两人以上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向当事人出示工作证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解。
3、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如不遵循工作规章制度等行为,检查人员进行研究讨论,确认证据、事实、法律依据、处理意见等。
4、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或《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道路经营许可证超过有效期拒不办理或产生维修投诉有责纠纷造成恶劣影响。
(二)限期整改、罚款、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1、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机动车维修经营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 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改变已经核准的场地或者设施设备等许可条件,导致其与相应许可条件不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5、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条例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的各类行为,及聘用无法定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事维修经营活动的;或未按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统计资料和信息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6、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期限报告道路运输安全情况或者隐瞒、拖延不报、谎报道路运输安全事故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十五)驾驶员培训事项监管制度
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对取得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的驾驶员培训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与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经营范围与期限:是否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有效期是否超期。
2、经营条件:(1)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场地、用途和服务功能。(2)各种驾驶员培训经营设施设备、训练项目是否齐全正常使用。(3)场地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到位。(4)教练员、教练车是否一车一档,保险、二级维护、年度审验是否有效期内。
3、经营期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4、经营行为:(1)服务质量是否达到承诺和规定要求。(2)是否允许无备案证教练车、安全检查不合格教练车或无证教练员从事经营活动行为。(3)是否严格执行价格管理规定,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4)是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5)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达到100%。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10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指标
1、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一季度一次。
2、定期开展有关驾驶员培训经营资质审验;一年两次。
3、根据来信来访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查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2、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3、检查场地与设施、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4、检查相关经营场所安全管理设施、设备、制度落实情况和台账记录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建立辖区内驾驶员培训机构的基本检查档案。
2、对驾驶员培训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3、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
4、对不再符合驾驶员培训机构条件的,督促其撤销其驾驶员培训机构资质。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处理如下: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暂扣三十日以下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经营许可证:
(1)不如实填写教学日志以及培训记录;
(2)索要学员财物;
(3)酒后教学;
(4)将教练车辆交给与教学无关的人员驾驶;
(5)同时使用两辆以上教练车从事驾驶培训;
(6)不得使用非教练车辆从事驾驶培训;
(7)在操作教学期间擅自离岗。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1)未与学员签订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2)不在核定的教学场地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教练路线、时间进行培训;
(3)不如实签署培训记录,建立教学日志、学员档案;
(4)利用非教练车辆从事驾驶培训经营;
(5)增减教练车辆的,自增减发生之日起二十日内未向州、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十六)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全县通航水域内河船舶。
1、查验船舶是否保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
2、查验航行船舶是否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3、查验航行船舶是否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4、查验航行船舶是否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停泊船舶是否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值班。
5、查验航行船舶是否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6、查验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和作业,是否遵守了对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强制性规定。
7、查验船舶是否遵守遇险报告和救助的强制性规定。
8、查验船舶是否遵守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强制性规定。
(二)全县通航水域内河船员。
1、查验在船工作的船员必须携带的证件的有效性。
2、查验在船工作的船员,其船员注册、任职资格情况是否满足强制性规定。
3、查验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其履行职责及安全记录情况是否满足强制性规定。
4、查验船员在船工作时间是否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是否疲劳值班。
5、对已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在必要时进行现场考核。
(三)全县通航水域通航环境。
1、查验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航标和其他标志的规划、建设、设置、维护,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安全要求。
2、查验内河航道发生变迁,水深、宽度发生变化,或者航标发生位移、损坏、灭失,影响通航安全的,航道、航标主管部门是否及时采取措施,使航道、航标保持正常状态。
3、查验内河通航水域内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在海事管理机构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
4、查验在内河通航水域中拖放竹、木等物体,是否在拖放前24小时报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拖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拖放安全。
5、查验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是否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6、查验航道内是否有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和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行为。
7、查验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是否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装卸或者过驳的时间、地点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管理机构批准同意。
(四)全县通航水域通航秩序。
1、查验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或者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是否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通航规定。
2、查验船舶是否擅自进入或者穿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航区。
3、查验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是否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
4、查验船舶是否遵守海事管理机构予以公告的限时航行、单航、封航等临时性限制、疏导交通的措施。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水路运输企业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1、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2、有符合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
3、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4、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5、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
6、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8、是否超越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9、是否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经营的行为。
(二)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的个人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规定的营运船舶;
2、船舶吨位不超过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自有船舶;
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是否超越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6、是否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经营的行为。
(三)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1、与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
2、取得有效的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
3、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和船龄的要求;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船舶管理业务经营企业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1、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2、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3、有与其申请管理的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企业设立登记后是否按照规定备案;
6、开展经营活动是否按照规定立书面合同,是否存在强行代理等违法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年度核查: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开展检查。
核查范围:注册于我省取得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资格的企业及个体,从事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的企业。
核查频次:年度核查,1年1次。
(二)专项检查:根据上级部署或行业发展需要,针对某个特定问题开展专题检查。
检查范围和频次:根据届时专项内容要求而定。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存在的问题发出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要求其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订监督检查方案。
(二)组织力量开展检查。
(三)询问有关情况。
(四)作好检查记录。
(五)对存在问题提出书面整改要求。
(六)书面总结检查情况。
(七)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情况,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
(二)限期整改;
(三)罚款;
(四)撤消经营许可、吊销营运许可证件。
(十七)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制度
为了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内河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如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1.船舶
2.船员
3.从事内河水上客货交通运输的经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船舶:
(1)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2)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3)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4)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5)是否悬挂国旗航行,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航行作业。
2.船员
(1)是否持有适任合格的证明文件;
(2)是否有违反从业规定的行为。
3.从事内河水上客货交通运输的经营单位
(1)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2)根据船舶、浮动设施的技术性能、船员状况、水域和水文气象条件,合理调度船舶或者使用浮动设施;
(3)是否持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类证明文书。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安全督查,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开展专项安全督查。
2.日常检查,船舶进出港时抽查或发现可疑情况时抽查。
3.开展安全管理约谈。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
2.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加强检查工作,严防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必要时,组织对口检查。
3.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将检查情况上报相关部门。
4.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5.整改后处理。组织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上报县海事处检验。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
(2)处以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4)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5)吊销许可证或吊销相关人员资格。
(十八)水上水下活动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建设单位或者水上水下活动业主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要求涉水工程建设单位、业主单位督促施工单位和经营管理单位进行整改;严把涉水工程建设市场准入关,严肃查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违规使用、雇佣不符合安全作业条件船舶参与水上施工作业。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1.采取安全核查和日常巡查的方式进行。
2.成立核查组:海事管理机构应在收到申请后,邀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通航安全核查;
3.下发核查通知:海事管理机构应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向业主单位下发核查通知,明确核查时间、地点、方式及专家组成员;
4.组织现场核查:核查组赴现场实施现场检查,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天;
5.组织文件核查:核查组组织召开文件核查会议,重点对该工程有关通航安全的文件资料的完整性、合理性及现场核查情况进行审查。文件核查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天,海事管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将现场核查与文件核查合并进行。
6.出具核查意见:核查组根据核查结果出具核查意见书。
7.出具核准意见: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核查意见出具核准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工程应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期满仍不符合要求的,禁止工程投入使用。
8.公布核查结果:通航安全核查结果应由海事管理机构对外公布。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对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2.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建设项目,报请相关部门责令停工。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已经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整改;整改不符合要求,应当撤销原许可。
(十九)船员任职资格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船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船员是否适任;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方式:日常安全巡查或发生事故时的调查;
程序:
(1)检查人员在登船后应当向船方出示有效证件,表明来意;
(2)对船舶进行巡视,对船员提出的问题,并按照检查人员的要求测试和操纵船舶设施、设备;
(3)检查人员应当运用专业知识对船舶存在的缺陷作出判断。
四、监督检查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对违法船员依法行政处罚,对安全检查中存在缺陷负有直接或间接责任的,和实际操作检查不合格的船员实施记分。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船员违法记分额满的船员实施强制培训和考试。
(二十)船舶营运检验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验证营运中的船舶满足其适用的法规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
船舶检验人员现场监督检验。
四、监督检查措施
现场直接全面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至少在检验前24小时向船舶检验机构提出营运检验的申请;
2.保证船舶处于检验准备状态;
3.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对验船师提出的缺陷及时纠正;
4.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营运检验规程规定的其他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船舶检验机构的验船师在执行国内航行海/河船法定检验时,如确认船舶或其设备的状况在实质上与证书所载情况不符。或船舶不符合“(出海)航行或对船舶或船上人员均无危险”的条件时,该验船师或船舶检验机构应立即要求对船舶采取纠正措施。如对船舶未能采取相应纠正措施,则应撤销该船的有关证书,并及时通知上级主管部门。
(二十一)水路运输经营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水路运输企业及其船舶、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的个人、船舶管理业务经营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水路运输企业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1)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2)有符合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
(3)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4)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5)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
(6)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8)是否超越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9)是否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经营的行为。
2.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的个人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规定的营运船舶;
(2)船舶吨位不超过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自有船舶;
(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是否超越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6)是否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经营的行为。
3.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1)与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
(2)取得有效的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
(3)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和船龄的要求;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船舶管理业务经营企业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1)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2)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3)有与其申请管理的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企业设立登记后是否按照规定备案;
(6)开展经营活动是否按照规定立书面合同,是否存在强行代理等违法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年度核查: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开展检查;
2.预警检查:发现可能存在应予以监督检查的事项时及时开展检查;
3.专项检查:根据上级部署或行业发展需要,针对某个特定问题开展专题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加强安全知识及业务培训;
2.开展对口检查;
3.对存在的问题发出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要求其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订监督检查方案;
2.组织力量开展检查;
3.询问有关情况;
4.作好检查记录;
5.对存在问题提出书面整改要求;
6.书面总结检查情况;
7.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情况,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湖南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1.通报;
2.限期整改;
3.罚款;
4.吊销许可证。
四、公共服务事项
部门名称(盖章):龙山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人(签字):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工作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交通运输行业监督投诉 |
通过举报电话(0743-6222234),受理交通运输行业管理的投诉,接受监督。 |
纪检监察室 |
0743-6222234 |
2 |
春运及法定节假日交通运输 |
研究制定春运及法定节假日交通运输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组织、指挥、协调、监督落实春运及法定节假日交通运输工作各项措施,服务群众春节、法定节假日出行。 |
安全监督股 客货运输股 |
0743-6222234 |
3 |
交通安全生产月活动、安全宣传咨询日活动 |
每年6月,开展各具特色的集中宣传教育活动。通过悬挂宣传横幅标语、发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资料、组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有奖竞答,提升公众安全生产法制意识、责任意识、事故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
安全监督股
|
0743-6222234 |
4 |
出行查询 |
监督公交公司、湘运龙山公司和更新客运班线信息,方便群众查询出行信息。 |
道路运输管理所 |
0743-6224670 |
5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及相关业务知识培训。 |
道路运输管理所 |
0743-6224670 |
6 |
维修、驾培行业公众服务 |
通过维修行业、驾培行业公众服务平台,及时发布和更新维修、驾培行业政策规范、部门职责、行业管理及行业规范等,服务企业和社会公众 |
道路运输管理所 |
0743-6224670 |
7 |
全县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 |
全县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咨询 |
安全法规股 |
0743-6230451 |
8 |
水路运输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
水路运输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及相关业务知识培训。 |
安全法规股 |
0743-62304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