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人民政府-龙山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龙山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1-06 12:50:21 字体大小:

          龙山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则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四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我局内设执法处室和下设执法机构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

(三)执法权限。公示我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我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 监督举报。公开我局纪检监察地址、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

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

 第七条 我局入驻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主动公示交通运输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机构、条件、数量、办事程序和实施期限、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申请书文本式样、许可决定、监督部门、投诉渠道、是否收费以及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等内容。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八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三)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四)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九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十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政府网站主要公示事前公开内容,和公开事中事后内容;

(二)开发新媒体。采用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现代信息传播方式,公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三)传统媒体。利用县内广播、电视等,公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四) 办公场所。在县交通运输机关一楼大厅,利用大厅电子显示屏公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 我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通过政府网站具体公示,程序如下:

(一)组织相关室按照确定的工作分工,全面、准确梳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县法制办审核后公开;

二)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经我局相关室负责人审查审定,报县法制办审核后公示;

(四)法制负责公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办事;

(五)我局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程序及时更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二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1)交通运输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承办机构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开;

(二)公开期限。交通运输局各类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经公示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三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我局各相关室要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四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将各相室和单位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信息梳理汇总后,按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程序,通过县政府网站进行对外发布和更新工作。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过程向政府网推送。

第十五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不准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我局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 我局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龙山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全过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严格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规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执法文书,录像、照相、录音、检测等设备对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活动进行的全过程记录的活动和结果。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真实、高效和严密的原则,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种类、阶段、场景的不同,采取适宜的方式和手段进行全过程记录。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含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两种方式。文字记录涉及执法文书制作的,应当遵守有关执法规范的规定。

    第四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推行使用执法记录仪,并使其尽可能与远程终端实现实时数据传输与保存。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执法记录仪,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记录执法过程的便携式设备。

 配备执法记录仪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全过程使用,因恶劣天气、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执法记录仪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向上级报告。

第六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时,涉及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场的,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行政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第七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记录资料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的监督和取证的作用。

第二章 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

第八条 对行政许可的受理和送达活动,通过行政许可受理大厅、服务窗口的音视频监控和执法文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的全过程记录。

第九条 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许可受理大厅、服务窗口均应设置音视频监控设备,在工作时间进行全过程监控和记录。

入驻同级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其音视频监控设备的设置和运行服从行政服务中心的统一管理和要求。

第十条 行政许可工作人员通过接收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制作或者送达受理、不予受理、补正通知、准予许可、不予许可、送达回证等文书,对受理和送达进行全过程的文字记录。

 第十一条 在行政许可审查中,依法需要进行勘验、检验、检测、鉴定的,应当通过法定设备进行并出具结果。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对勘验、检验、检测、鉴定的全过程进行音像记录,并通过勘验笔录、检验检测报告、鉴定结论等文书进行文字记录。

第十二条   在行政许可审查中,依法需要听证和专家评审的,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应当通过音视频监控设备对听证会和专家评审会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并通过制作听证笔录、专家讨论记录等进行文字记录。

在行政许可审查中,依法需要招标的,对招标过程的记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在行政许可审查中,依法需要举行考试的,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对考试的全过程进行音像记录,组织考试的有关资料作为文字记录。

 第十三条 在行政许可审查中,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当面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应当对听取陈述、申辩的全过程进行音像记录,并制作笔录。

第十四条 行政许可的内部审批环节以及做出行政许可有关决定,通过有关文书进行文字记录。


第三章 行政检查全过程记录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述行政检查是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相对人执行交通运输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行政检查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行政检查的文字记录采用制作执法文书的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车的使用情况;

(二)执法人员风纪;

(三)被检查对象的情况;

(四)被检查的场所、物品、车辆等情况;

(五)检查行为的实施情况;

(六)需要重点记录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 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

第十九条 案件的调查取证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调查取证的全过程文字记录通过制作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抽样取证凭证、证据登记保存清单、鉴定结论、检测检验报告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调查取证的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违法事实;

(二)执法现场的情况;

(三)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的情况;

(四)勘验现场的情况;

(五)抽样、检验、检测的情况;

(六)进行证据登记保存的情况;

(七)实施鉴定的情况;

(八)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内部审批的全过程记录采用文字记录的方式进行,其审批环节、审批权限遵守有关执法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做出行政处罚前的告知和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做出行政处罚前的告知和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全过程文字记录通过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做出行政处罚前的告知和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核实当事人的身份;

(二)宣读违法行为通知书;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内容;

(四)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

(五)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全过程记录采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字记录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书送达的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采用送达回证的方式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送达的时间和地点;

(二)核实受送达人的身份;

(三)宣读执法文书的内容;

(四)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

(五)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五章 行政强制全过程记录

第二十八条 扣押的内部审批的全过程记录采用文字记录的方式进行,其审批权限遵守有关执法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实施扣押的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采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笔录等方式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扣押的时间和地点;

(二)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的情况;

(三)当事人到场和核实其身份的情况;

(四)宣读扣押决定书,告知当事人理由、依据、权利和救济途径的情况;

(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情况;

(六)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的情况;

(七)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三十条 延长扣押的内部审批的全过程记录采用文字记录的方式进行,其审批权限遵守有关执法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实施延长扣押的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采用延长扣押告知书方式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的情况;

(三)当事人到场和核实其身份的情况;

(四)宣读延长扣押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理由、依据、权利和救济途径的情况;

(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情况;

(六)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实施解除扣押的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采用解除扣押决定书方式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的情况;

(二)当事人到场和核实其身份的情况;

(三)宣读解除扣押决定书;

(四)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的情况;

(五)当事人接收被扣押物品的情况;

(六)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清除、强制拖离等强制执行的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采用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通知书、听取陈述申辩笔录、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回证、强制拆除公告等方式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的情况;

(二)当事人到场和核实其身份的情况;

(三)宣读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通知书、强制执行决定书的情况;

(四)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

(五)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的情况;

(六)发布强制拆除公告的情况;

(七)实施强制拆除、清除、拖离车辆的情况;

(八)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六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四条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

有关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本单位专用存储器。

第三十五条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应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在执法活动中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或者不按要求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上级部门可以要求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十条 因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或者不按要求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造成执法过错的,按照有关执法过错追究的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龙山县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

第一条为做好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以献县交通运输局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在作出前由局法制工作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以县交通运输局名义作出的下列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

  (一)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重大社会影响是指具有示范效应,属于社会关注热点的;引发社会风险是指对从业单位和人员群体利益可能诱发连锁反应的。

  (二)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是指对当事人处以万元以上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件的决定。

  (三)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承办案件的业务机构已经组织听证的。

  (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四条局承办案件的业务机构在调查终结后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认为该行政执法决定属于本细则所述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范围的,应当送局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第五条局承办案件的业务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相关证据资料。

  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局法制机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提交。

  第六条局承办案件的业务机构提交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局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是否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二)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八条局法制机构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九条局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条局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局领导批准可延长五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承办案件的业务机构对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局领导处理。

  第十二条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局法制机构审核后,由局承办案件的业务机构根据案情实际提交局领导集体研究或者由主要领导或分管局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局属单位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制定具体的法制审核办法,并向局法制办备案。

  局法制办将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局承办案件业务机构的承办人员、法制机构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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