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省重点产业扶贫项目实施管理细则(试行)
龙山县省重点产业扶贫项目实施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重点产业扶贫项目管理,不断提高我县带动贫困人口发展产业脱贫工作水平,加快贫困户脱贫致富步伐,根据《湖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湖南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细则(试行)》《湖南省农业委员会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加强2018年省重点产业扶贫项目管理的意见》(湘农联[2018]101号)和《龙山县重点产业扶贫项目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管理细则。
第二条 产业扶贫资金使用原则。自愿申请,定向奖补;民主评议,公示公开;限额帮扶,据实拨付;依法监督,统筹管理。
第二章 项目实施
第三条 县农业局与项目实施乡镇(街道)、实施主体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县农业局要编制龙山县重点产业扶贫项目实施方案和管理细则,各实施主体要根据县级实施方案编制分项目实施方案。分项目实施方案要明确财政扶贫资金的具体用途和资金使用计划与贫困户利益联结机制和绩效目标,要有明确的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和资金兑付方案,经县农业局批复后方可启动实施。项目实施期限不低于5年,从项目批复之日算起。
第五条 项目实施主体必须严格按批复方案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需提出书面申请,报乡镇(街道)审核,经县农业局、扶贫办和财政局会审同意后方可变更,农业局将变更事项报州农委备案。项目实施主体必须与贫困村和贫困户签订帮扶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项目验收
第六条 验收时间:每年十一月底。
第七条 验收内容。项目计划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项目组织管理和建设质量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项目农户参与情况;贫困户增收情况;乡镇(街道)、村监管落实情况;项目后续管理措施和项目建档管理情况。
第八条 验收程序:实施主体先提交省重点产业扶贫项目实施概况、帮扶合同书、费用支出明细表、帮扶及分红兑现情况、项目实施前和完成后的图片(仅指股份合作和委托帮扶基地)等资料。由县农业局、扶贫办组织检查验收组,对项目全面进行专项验收,验收时,需乡镇(街道)和贫困户监事代表参加,要求覆盖全部项目村及所有贫困户。(其中:委托帮扶和股份合作帮扶第一年要求覆盖全部项目村及所有贫困户,其后每年每村抽查受益贫困户比例不低于20%)。验收合格的出具省重点产业扶贫项目验收报告;验收不合格的,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进行整改,具体整改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整改结束后申请复验。
第九条 档案管理。项目实施将项目规划文件、计划批复文件、实施方案、项目建设合同、建设过程图片(影像资料)、项目公告公示(影像资料)、受益贫困户、扶持内容、扶持资金等相关内容归档管理。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重点产业项目扶贫财政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根据项目计划,按项目实施阶段用款需求申请预拨付进度款,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第十一条 实施主体要严格按照批复实施方案,编制科学合理的资金使用计划。项目实施主体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审批程序。要设立省重点产业财政资金使用专帐,健全流水帐目管理。
第十二条 实施主体根据阶段用款需求,向县农业局申请拨款,申请拨款时需提供该阶段拨款申请报告、拟支出费用明细,并附相应合同(协议)、监事会意见及其他佐证资料。县农业局审核通过后,将项目资金直接支付给实施主体,实施主体须按申请报告尽快使用资金,并于收到拨款后十五日内凭支出原始凭据到县农业局报帐,经农业局核准后冲抵预拨项目款。按进度拨付后剩余的项目资金,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给实施主体。
第十三条 实施主体按文件规定获得的财政奖补资金,用于基地种苗、肥料、加工设备采购部分的,参照前述第十二条规定执行;实施主体没有用于直接发展产业的奖补资金,分五年拨付,具体比例为:第一年拨付45%、第二年20%、第三年15%、第四年10%、第五年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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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项目监管
第十四条 财政、扶贫、农业部门应加强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严肃查处;审计部门应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对不按规定使用和管理产业扶贫资金的,除追回相关项目资金外,一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以实施产业帮扶项目乡镇(街道)政府成立产业扶贫项目监事会,监事会分指认监事和选任监事两部分组成。指认监事由县农业局、项目乡镇(街道)、驻村扶贫工作队、项目村支两委、实施主体分别指定1人担任,并指定乡镇(街道)监事担任监事长 ;选认监事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在全乡所有受益贫困户中选取5人任监事会成员(其中指定1人为常务副监事长),经政府党委联席会议(各村委会主干列席)研究通过并公示7天后确认,确保项目实施的资金安全,保证项目进度、项目质量。
第十六条 产业扶贫项目监事会必须全程参与物化物资(包括采购单位确定,采购物质品种、数量、单价,投入农业物质实际使用等方面,并在相关资料上签字确认)及用于发展产业必须的基础设施项目的申报、实施等方面的监督,参与监督时,贫困户监事代表不得少于1人。农业投入物质中的采购单位确定、采购物质品种、数量、单价等方面必须于未实施前10日在项目实施村、乡镇进行公示。项目竣工后必须邀请监事会参与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按照《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开展精准扶贫特色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金﹝2016﹞36号)、龙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山县2018年度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办发﹝2018﹞16号)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所有财政扶贫资金项目按照项目计划下达后、项目实施前和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实施主体在扶贫项目所在乡镇(街道)、村的政务公开栏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公示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受益对象、施工单位(个人)、补助标准、补助环节、项目完成情况、资金拨付情况、举报受理单位及联系方式等(附相关影像影视资料)。
第十九条 建立项目“黑名单”制。将以报送虚假材料、多头申报等形式骗取、套取扶贫资金和擅自变更扶贫项目的实施主体和个人纳入“黑名单”。被纳入“黑名单”的,五年内不得安排各类农业财政扶持项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局、县扶贫开发办、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8月24日
附件:
1、附表1:龙山县产业扶贫项目验收表(直接帮扶)
2、附表2:龙山县产业扶贫项目验收表(股份合作、委托帮扶)
3、附表3:龙山县产业扶贫项目物化物资采购单
附表1
龙山县省重点产业扶贫项目验收表(直接帮扶)
乡镇(街道) 村 组 单位:元 验收时间: 年 月 日 | ||||||||||||||
贫困户基本情况 |
户主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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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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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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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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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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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发展情况 |
实施产业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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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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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帮扶内容(要求写明种类、数量、计量单位,如种苗、肥料、技术服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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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总投资 (含自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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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扶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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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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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情况 |
完成帮扶情况(要求写明种类、数量、计量单位,如种苗、肥料、技术服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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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投资额(含自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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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扶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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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总收益(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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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情况 |
是¨ 否¨ | |||||||
总体评价 |
优质¨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
贫困户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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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人员签字 |
农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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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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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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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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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村扶贫工作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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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龙山县省重点产业扶贫项目验收表
(股份合作、委托帮扶)
乡镇(街道) 单位:户、万元 | |||||||||||||||||||||||||||
实施主体 基本情况 |
帮扶主体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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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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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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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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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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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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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帮扶 基本情况 |
帮扶模式 |
直接帮扶 |
贫困户户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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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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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委托)帮扶 |
贫困户户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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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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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产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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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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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帮扶情况(要求写明种类、数量、计量单位,如种苗、肥料、技术服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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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总投资(含实施主体自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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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扶贫困户总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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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户享受的总帮扶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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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补助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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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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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 情况 |
完成帮扶情况(要求写明种类、数量、计量单位,如种苗、肥料、技术服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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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投资额(含实施主体自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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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扶贫困户总户数 |
|
贫困户享受的帮扶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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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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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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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 情况 |
是¨ 否¨ |
总体评价 |
优质¨ 合格¨ 基本合格¨ 不合格¨ | ||||||||||||||||||||||||
验收 人员 签字 |
农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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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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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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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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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村扶贫工作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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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
龙山县产业扶贫项目物化物资采购单
采购单位: 经办人:
供应商: 经办人:
采购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品种名称 |
数量 |
规格 |
单价 (元) |
金额 (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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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成员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