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人民政府-龙山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山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龙山县农业农村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4-20 15:45:03 字体大小:

龙山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农(农机 )罚〔2023〕 2 号

当事人:***,*,*族,出生日期:****年**月**日,身份证号:*******************,住址:湖南省龙山县********。

当事人使用伪造的拖拉机证书和牌照一案。2023年2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龙山县兴隆街道兴隆社区开展交通问题顽瘴痼疾集中整治行动时,发现当事人驾驶的一辆红色福田农用车(牌号为川*******),使用的是拖拉机号牌及行驶证。其行为涉嫌使用的是伪造拖拉机行驶证和牌照。我执法人员当即将该车及行驶证先行登记保存,当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查处。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2月20日在龙山县兴隆街道兴隆社区对当事人驾驶的车辆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了《检查笔录》一份;2月23日在龙山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对当事人亮出执法证并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一份,并提取当事人的身份证信息。2月20日我农业农村局向四川省南充市农机监理所发出协查函。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2月20日在龙山县兴隆街道兴隆社区驾驶的牌号为川*******农用车,该车系当事人所有。该车是当事人于2020年5月在来凤县二手交易市场购买,在购买当日办理了行驶证。当事人为川*******行驶证所有人。发证日期是2017年1月11日,登记日期是2017年1月19日,2018年1月-2023年1月代办了7次年检。经四川省南充市农机监理所回函查实,该市未启用该号段,川*******1号牌属假号牌。因此当事人的行为是使用伪造的拖拉机证书和牌照。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龙山县农业农村局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

3、川*******行驶证及当事人驾驶证复印件1份;

4、《询问笔录》1份;

5、《检查笔录》1份;

6、《四川省南充市农机监理所回函》1份;

7、证据材料(照片)2份。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使用伪造的拖拉机证书和牌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农业机械的号牌、行驶证不得转借、伪造、变造。”之规定。

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结合《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机)》“序号:4;违法情节:违反规定,未造成农业机械事故的;裁量标准: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二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进行处罚。

本机关于2023年2月24日将《龙山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龙农(农机)告〔2023〕2号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

综上所述,本机关对你予以批评教育并作出如下处罚决

定:

1、收缴使用的伪造证书和牌照;                         

2、罚款7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龙山县农村商业银行(户名)龙山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82015250000000518 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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