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山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农(渔政)罚〔2023〕4号
当事人:龙山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者:***,*、*族、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经营场所:湖南龙山县***************。
当事人销售禁用的渔具一案,2023年3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开展“湘剑护渔”执法检查时,发现龙山县*********销售的翻板钩等4种钓具疑是禁用渔具,随即对这4种钓具进行了登记保存;当日本机关专家技术组对这批钓具进行了认定,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后立案查处。
我执法人员于3月15日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1份;3月17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1份。
现查明,2023年3月15日当事人在龙山县**********销售的翻板钩有17盒,每盒2个,销售价为10元/盒,货值金额17×10=170元,翻板钩为一轴8钩是7钩及以上的真饵复钩钓具,是《长河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目录》第8类第28项规定的禁用渔具,这种钓具是当事人从连锁店总公司购进的,在该店销售,因此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销售禁用的渔具。有以下证据:
1、《龙山县农业农村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
2、当事人《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
3、《现场检查笔录》1份;
4、《询问笔录》1份;
5、证据材料(照片)5份;
6、《渔具认定书》1份。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销售禁用的渔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之规定。
当事人销售禁用的渔具,本机关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龙农(渔政)告〔2023〕4号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于2023年3月23日到我机关进行陈述申辩,以对禁用渔具销售政策不清楚,不知道违法为由,请求免予处罚。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不在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发布的《湖南省农业农村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之列,故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结合《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序号6;违法情节: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货值金额在三千元以下的;裁量标准:没收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翻板钩17盒;
2、罚款人民币2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龙山县农村商业银行(户名)龙山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82015250000000518 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山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