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山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农(兽药)罚〔2023〕 2 号
当事人:龙山县**********;经营者,***、女、*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地址:龙山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当事人龙山县**********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3年2月15日龙山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对位于龙山县************龙山县*******进行检查。发现该门店经营兽药盐酸多西环素(1000g/袋)生产日期是20230112有效期两年,生产单位江西邦诚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数量9袋。阿维菌素透皮注射液(100ml/瓶)生产日期是20220902有效期两年,生产单位江西邦诚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数量26瓶。禽病一片清(50片×10瓶/盒)生产日期是20220924有效期两年,生产单位安徽阜阳顺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数量5盒等兽药,依法进行检查兽药产品标签标识,管理制度,进货、销售台帐,龙山县**********无法提供《兽药经营许可证》。当即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了执法证件,表明了其身份并告知了应有的权利和义务。随后对现场进行了勘验,对涉案兽药进行登记保存,对涉案人员进行了询问,并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现查明事实如下: 当事人经营兽药产品盐酸多西环素(1000g/袋)10袋零售价格46元/袋、阿维菌素透皮注射液(100ml/瓶)30瓶零售价格7.5元/瓶、禽病一片清(50片×10瓶/盒)5盒零售价格4元/盒、禽病肠炎宁(100片×10瓶/盒)5盒零售价格3元/盒、人工矿泉盐(500g/袋)30袋零售价格7元/袋、阿维菌素粉(15g/袋)1200袋零售价格0.8元/袋、硫酸新霉素(100g/袋)50袋零售价格9元/袋。货值2340元。
期间销售兽药产品盐酸多西环素(1000g/袋)1袋、阿维菌素透皮注射液(100ml/瓶)4瓶、阿维菌素粉(15g/袋)166袋、硫酸新霉素(100g/袋)45袋,违法所得613.8元。
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营业执照、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主体资格。
证据二: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份、证据登记保存清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该农药、兽药的过程、价格、数量、付款方式的事实。
证据三:兽药实物,现场证据照片7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其行为违反了《兽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本机关于2023年 3月3 日给当事人下达了《龙山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龙农(兽药)告〔2023〕1号,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兽药)第一条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兽药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涉案兽药产品。
2、没收违法经营兽药所得613.8元。
3、违法经营兽药罚款肆仟陆佰捌拾圆整(468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合伍仟贰佰玖拾叁圆捌角(5293.8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龙山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户:湖南省龙山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82015250000000518)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山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3月10日
本文书一式 贰 份, 壹 份送达,一份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