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山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农(兽药)罚〔2023〕 3 号
当事人:龙山县向邦军副食店;经营者,向邦军、男、土家族、1973年7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130197307187534;地址:龙山县召市镇前卫村9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3130MA4M82TLX1。
当事人龙山县向邦军副食店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3年2月15日龙山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对位于龙山县召市镇召市社区新建路128-2号龙山县向邦军副食店进行检查。发现该门店右侧货架上摆放鱼腥草注射液(10ml×10支/盒)、复方氨基比林(10ml×5支/盒)、复方氨基比林(10ml×5支/盒)、复合维生素B注射液(10ml×10支/盒)聚维酮碘溶液(500ml/瓶)、稀戊二醛溶液(500ml/瓶)、注射用青霉素(400万单位×10支/盒)、氟笨尼考注射液(10ml/支×10支/盒)等兽药。依法进行检查兽药产品标签标识,管理制度,进货、销售台帐,龙山县向邦军副食店无法提供《兽药经营许可证》。当即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了执法证件,表明了其身份并告知了应有的权利和义务。随后对现场进行了勘验,对涉案兽药进行登记保存,对涉案人员进行了询问,并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现查明如下事实:
当事人经营兽药产品鱼腥草注射液(10ml×10支/盒)12盒零售价格是9元/盒。复方氨基比林(10ml×5支/盒)20盒生产日期是20220514,零售价格是4元/盒。复方氨基比林(10ml×5支/盒)5盒3支生产日期是20220915,零售价格是4元/盒。复合维生素B注射液(10ml×10支/盒)10盒,零售价格是16元/盒。聚维酮碘溶液(500ml/瓶)10瓶零售价格是9元/瓶。稀戊二醛溶液(500ml/瓶)10瓶,零售价格是9元/瓶。注射用青霉素(400万单位×10支/盒)10盒,零售价格是3元/支。氟笨尼考注射液(10ml/支×10支/盒)20盒,零售价格是20元/盒。注射用头孢噻呋钠(30支/盒)3盒,零售价格是4元/支。维生素C注射液(10ml×10支/盒)2盒,零售价格是4元/盒。杀螨灵(10ml×5支/盒)5盒,零售价格是3元/盒。硫酸阿托品注射液(5ml×10支/盒)2盒,零售价格是4元/盒。柴胡注射液(10ml×10支/盒)10盒,零售价格是9元/盒。麻杏石甘散(200g/袋)15袋,零售价格是3元/袋。健胃散(1000g/袋)15袋,零售价格是16元/袋。白头翁散(1000g/袋)20袋零售价格是16元/袋。阿笨达唑伊(500g/袋)5袋零售价格是19元/袋。瘫痢一号(50片/袋)2袋零售价格是0.4元/袋。过硫酸氢钾复合粉(1000g/瓶)10瓶零售价格是100元/瓶。阿笨达唑粉(30g/袋)50袋零售价格是0.4元/袋。敌百虫片(1000片/瓶)5瓶零售价格是10元/瓶。青霉素钾(400万/瓶)100瓶零售价格是3元/瓶。货值3887.2元。
期间销售兽药产品鱼腥草注射液(10ml×10支/盒)16支。复方氨基比林(10ml×5支/盒)10盒生产日期是20220514。复方氨基比林(10ml×5支/盒)5盒生产日期是20220915。复合维生素B注射液(10ml×10支/盒)6盒。聚维酮碘溶液(500ml/瓶)3瓶。稀戊二醛溶液(500ml/瓶)4瓶。注射用青霉素(400万单位×10支/盒)73支。氟笨尼考注射液(10ml/支×10支/盒)171支。注射用头孢噻呋钠(30支/盒)60支。维生素C注射液(10ml×10支/盒)1盒。杀螨灵(10ml×5支/盒)3盒。硫酸阿托品注射液(5ml×10支/盒)1盒。柴胡注射液(10ml×10支/盒)86支。麻杏石甘散(200g/袋)35袋。健胃散(1000g/袋)7袋。白头翁散(1000g/袋)17袋。阿笨达唑伊(500g/袋)2袋。瘫痢一号(50片/袋)67袋。过硫酸氢钾复合粉(1000g/瓶)6瓶。阿笨达唑粉(30g/袋)37袋。敌百虫片(1000片/瓶)2瓶。青霉素钾(400万/瓶)81瓶 。违法所得2454.6元。
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营业执照、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主体资格。
证据二: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3份、证据登记保存清单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该兽药的过程、价格、数量、付款方式的事实。
证据三:兽药实物,现场证据照片7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其行为违反了《兽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本机关于2023年 3月8日给当事人下达了《龙山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龙农(兽药)告〔2023〕3号,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兽药)“序号:1”,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兽药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涉案兽药产品。
2、没收违法经营兽药所得2454.6元。
3、罚款9718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2172.6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龙山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湖南省龙山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82015250000000518)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山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3月15日
本文书一式 贰 份, 壹 份送达,一份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