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人民政府-龙山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山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龙山县农业农村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5-10 10:41:53 字体大小:

                 龙山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农(兽药、饲料)罚〔2023〕4 号

当事人:***;*、**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地址:龙山县********

当事人***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经营饲料超过保质期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3年2月1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位于龙山县***********门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兽药产品有:普鲁卡因青霉素注射液、硫酸链霉素、注射用青霉素钾、地克珠痢溶液等兽药,经查***门店《兽药经营许可证》,当即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当日对涉案兽药进行证据先行登记异地保存。经调查2023年2月22日又发现其门店左边摆放“开门红”乳猪饲料、“乳猪旺”浓缩饲料、“加旺壮”(旺旺壮)仔猪浓缩料等饲料,全部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了执法证件,表明其身份并告知了应有的权利和义务。随后对涉案饲料产品进行了拍照,现场检查(勘验),对超过保质期的饲料进行证据先行登记异地保存,对涉案人员进行了现场询问。经调查,当事人2023年2月15日前经营兽药产品:

1、普鲁卡因青霉素注射液3盒,(10ml×10支/盒),生产日期是20211002,零售价格是5元/支,货值150元;

2、硫酸链霉素2盒,(1g×50支/盒),生产日期是20211222,零售价格是2元/支,货值200元;

3、注射用青霉素钾2盒,(80万单位×50瓶/盒),生产日期是20220518,零售价格是1元/瓶,货值100元;

4、地克珠痢溶液5盒,(10ml×10瓶/盒),生产日期是20220415,零售价格是10元/盒,货值50元;

5、盐酸左旋咪唑注射液5盒,(100ml×10支),生产日期是20210301,零售价格是2元/支,货值100元;

6、地噻米松磷酸钠2盒,(5ml×10支/盒),生产日期是20220130,从防疫站免费领取;

7、硫酸黍占菌素50袋,(50g/袋),生产日期是20221117,零售价格是1元/袋,货值50元;

8、止痢精3盒,(2ml×12支/盒),生产日期是20211106,零售价格是5元/盒,货值15元;

9、特药鸡病液2盒,(5ml×10支/盒),生产日期是20220422,零售价格是1元/支,货值20元;

10、伊维菌素10瓶,(10ml/瓶),生产日期是20210308,零售价格是2元/瓶,货值20元;

11、普鲁卡因青霉素10瓶,(10ml/瓶),生产日期是20210518,零售价格是5元/瓶,货值50元;

12、伊虫康3瓶,(100片/瓶),生产日期是20210901,零售价格是5元/瓶,货值15元;

13、精制敌百虫片2瓶,(1000片/瓶),生产日期是20170301,零售价格是20元/瓶,货值40元。

兽药货值:810元。

2023年2月22日在调查询问当事人经营兽药的情况、发现其店内涉案超过保质期饲料如下:

1、“开门红”乳猪饲料5包,生产日期是20221021,保质期为90天,每包130元,货值650元;

2、“乳猪旺”浓缩饲料5包,生产日期为是2022103的1包、20221017的2包、20221021的2包,保质期为90天,每包130元,货值650元;

3、“加旺壮”(旺旺壮)仔猪浓缩料4包半,生产日期为是20221021,保质期为90天,每包130元,货值585元;

4、肉鸡前期配合饲料1包40千克,生产日期是2022113,保质期为45天,每斤2.5元,货值200元。

饲料货值:2085元。

期间销售兽药产品:

1、普鲁卡因青霉素注射液2盒,(10ml×10支/盒),生产日期是20211002,零售价格是5元/支,违法所得100元;

2、硫酸链霉素3支,(1g×50支/盒),生产日期是20211222,零售价格是2元/支,违法所得6元;

3、注射用青霉素钾9支,(80万单位×50瓶/盒),生产日期是20220518,零售价格是1元/支,违法所得9元;

4、地克珠痢溶液3盒,(10ml×10瓶/盒),生产日期是20220415,零售价格是10元/盒,违法所得30元;

5、盐酸左旋咪唑注射液5支,(100ml×10支),生产日期是20210301,零售价格是2元/支,违法所得10元;

6、地噻米松磷酸钠,(5ml×10支/盒),生产日期是20220130,从防疫站免费领取;

7、硫酸黍占菌素10袋,(50g/袋),生产日期是20221117,零售价格是1元/袋,违法所得10元;

8、止痢精26支,(2ml×12支/盒),生产日期是20211106,零售价格是5元/盒,违法所得10.8元;

9、特药鸡病液10支,(5ml×10支/盒),生产日期是20220422,零售价格是1元/支,违法所得10元;

10、伊维菌素9瓶,(10ml/瓶),生产日期是20210308,零售价格是2元/瓶,违法所得18元;

11、普鲁卡因青霉素9瓶,(10ml/瓶),生产日期是20210518,零售价格是5元/瓶,违法所得45元;

12、伊虫康2瓶,(100片/瓶),生产日期是20210901,零售价格是5元/瓶,违法所得10元;

兽药违法所得:258.8元。

2023年2月22日前经营的饲料因当事人没有销售台账,不能统计其违法所得,固无法计算追缴。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主体资格;

证据二: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份、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该兽药、饲料的过程、价格、数量、付款方式的事实;

证据三:兽药、饲料实物,现场证据照片12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经营饲料超过保质期。

本机关于2023年3月13日给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龙农(兽药、饲料)告〔2023〕4号,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

(二)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

(三)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质保期的。”之规定。

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

(二)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

(三)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质保期的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兽药)“序号:1;违法情节: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且未造成损失;或者初次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经营兽药,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且未造成损失的;裁量标准: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序号:22;违法情节: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货值金额一万以下的;裁量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二千以上五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兽药、超过保质期饲料,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涉案兽药、超过保质期饲料产品;

2、没收违法经营兽药所得258.8元;

3、违法经营兽药罚款2025元整;

4、违法经营饲料超过质保期罚款3000元整。

罚没款合计5283.8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龙山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湖南省龙山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82015250000000518)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山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3月22日

相关文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