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山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农(动监)罚〔2023〕20号
当事人:***,*,*族,出生日期:****年*月**日,身份证号:******************,电话:***********,住址:湖南省龙山县************。
当事人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羊案。2023年7月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开展“湘剑”农业行政执法护农行动时,发现车牌号:湘G*****运输有一车羊,当事人当场不能出示该批羊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当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出示了执法证件,表明了身份并告知了当事人应有的权利和义务。要求当事人将该车开往湖南省入湘生猪及产品指定通道动物卫生监督华塘检查站接受调查。执法人员首先提取了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车辆行驶证及车辆备案表复印件各一份,然后对现场进行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1份,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1份。执法人员对调查过程进行了拍照取证,该案调查取证完成。现查明:
2023年7月6日,当事人从湖南省永顺县以30000元购买32只羊。用鲁R*****汽车运输这32只羊到龙山县销售,启运前当事人未申报检疫,未取得这32只羊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途经龙山县民安街道老城路时被本机关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当场不能出示该批羊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当事人经营、运输的这32只羊是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鲁R*****车辆行驶证及备案表复印件各1份;
3、《现场检查笔录》1份;
4、《询问笔录》1份;
5、证据材料(照片)2份。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运输32只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的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卫生监督)》“序号:13;违法情节:初次发生违法行为的;裁量标准: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反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进行处罚。
本机关于 2023 年7月 11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龙农(动监)告〔2023〕2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程序。
综上所述,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机关调查,系初次违法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 罚款 :30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湖南省龙山县农村商业银行(户名:龙山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5250000000518)缴纳罚 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山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