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人民政府-龙山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山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龙山县农业农村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1-22 11:35:19 字体大小:

龙山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农(农药)罚〔 2023 〕 22 

当事人:经营者,****族、******日出生、身份证号

码:******************;地址:湖南省龙山县***********

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3年5月26日龙山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龙山县桂塘镇农贸市场内执法检查时,发现**在桂塘镇农贸市场内摆摊经营农药产品“农达”(200ml/瓶)、草胺膦(200克/瓶)、阿维菌素(200ml/瓶)、敌敌畏(300克/瓶)等32种(详情扣押财物清单),依法检查农药产品标签标识,管理制度,进货、销售台帐,**无法提供《农药经营许可证》。当即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了执法证件,表明了其身份并告知了应有的权利和义务。随后对现场进行了勘验,对涉案农药进行登记保存,对涉案人员进行了询问,并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现查明如下事实:

当事人2023年5月26日前经营“农达”48瓶、草铵膦11瓶、阿维菌素32瓶、敌敌畏29瓶、甲氰菊酯45瓶、苄嘧磺隆61袋,乙草胺50瓶,乙酰甲胺磷29瓶,代森锰锌55袋,溴氰菊酯56瓶,“美丰将军今”295袋,草甘膦铵盐89袋,井岗霉素59袋,2甲4 氯钠,草甘膦铵盐21袋,高效氟吡甲禾灵50袋,多效唑44袋,草甘膦异丙铵盐7瓶,溴敌隆88支,噁草丁胺28袋,高效氯氰菊酯20瓶,阿维.高氯29瓶,杀虫双30瓶,草甘膦铵盐75袋,吡虫啉51袋,精甲噁霉灵175袋。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主体资格。

证据二: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据登记保存清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该农药的过程、价格、数量、付款方式的事实。

证据三:农药实物,现场证据照片6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本机关于2023年7月19日给当事人下达了《龙山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龙农(农药)告〔2023〕22号,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结合《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违法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初次违法,由于家庭情况特殊,经本机关集体讨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没收涉案农药:

“农达”48瓶、草铵膦11瓶、阿维菌素32瓶、敌敌畏29瓶、甲氰菊酯45瓶、苄嘧磺隆61袋,乙草胺50瓶,乙酰甲胺磷29瓶,代森锰锌55袋,溴氰菊酯56瓶,“美丰将军今”295袋,草甘膦铵盐89袋,井岗霉素59袋,2甲4 氯钠,草甘膦铵盐21袋,高效氟吡甲禾灵50袋,多效唑44袋,草甘膦异丙铵盐7瓶,溴敌隆88支,噁草丁胺28袋,高效氯氰菊酯20瓶,阿维.高氯29瓶,杀虫双30瓶,草甘膦铵盐75袋,吡虫啉51袋,精甲噁霉灵175袋。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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