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山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农(渔政)罚〔2023〕14号
当事人:***、*、*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湖南省龙山县****************。
当事人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2023年8月3日,龙山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龙山县水寨坪果利河段执法检查时,发现***用网捕鱼,随即对涉渔工具进行了登记保存;当日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立案查处,我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亮证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1份;8月4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1份;后经本机关专家技术组对***使用的网具进行了认定,出具了《关于***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认定意见书》1份。
现查明,当事人在龙山县水寨坪果利河段捕鱼,使用的渔具是双重刺网。依据《长河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目录》第一类第二项规定双重刺网为禁用渔具。因此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有以下证据:
1、《龙山县农业农村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3、《现场检查笔录》1份;
4、《询问笔录》1份;
5、证据材料(照片)4份;
6、《关于***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认定意见书》1份。
本机关认为: ***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
当事人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本机关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龙农(渔政)告〔2023〕14号],于2023年8月14日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结合《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序号3;违法情节:“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初次违法或者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裁量标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20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通过电子支付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山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