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山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农(渔业)罚〔2023〕16号
当事人:**、*、**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湖南省龙山县***********。
当事人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2023年9月7日,当事人在龙山县洗车河流域耳洞河段电鱼,收获渔获物4.29公斤,该案由龙山县森林公安局立案,2023年9月25日移交我局。当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查处,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展开调查,仔细查阅移交材料,于10月12日对当事人出示了证件并进行了询问,制作《询问笔录》1份,并复印了当事人身份证。
现查明:2023年9月7日,当事人在龙山县洗车河流域耳洞河段电鱼,收获渔获物4.29公斤(已由龙山县森林公安局处理)当事人以锂电池作为电源,使用逆变器将电源的低电压电流变换成高电压电流,将这一高压电通过电线输送到水中的两个电极,其中一根电极与捞鱼的手操网相组合,在这两个电极间形成电场,鱼游到电场范围内时,鱼体就会有高压电流通过而被击晕或击杀。电击会导致效应范围内鱼类无选择的死亡或伤害,靠近电极的鱼类个体可能直接死亡,电极附近的鱼类个体可能因神经系统受到抑制而昏厥上浮,距电极稍远的鱼类的性腺发育可能电击而受到抑制,导致这些鱼类在当年或次年不能正常繁殖,对渔业资源破坏性严重。因此当事人行为属于以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有以下证据:
1、《龙山县森林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龙森公(召)移字〔2023〕0009号;
2、移送案卷材料;
3、《询问笔录》1份
4、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
本机关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龙农(渔业)告〔2023〕16号],于2023年10月18日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结合《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序号1;违法情节:“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主动上交作业的工具,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的;裁量标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并通过蹉商,达成生态损害赔偿协议,已在所捕捞水域实施增殖放流,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2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通过电子支付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山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