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山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农(渔政)罚〔2023〕18号
当事人:**、*、**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湖南省龙山县*********。
当事人:***、*、**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湖南省龙山县*********。
当事人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2023年10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智慧渔政监控系统,发现当事人在湖南省龙山县洗车河流域苗儿滩镇河段(经度:109.478219°E、纬度:28.949404°N)电鱼,我局执法人员对涉渔工具及渔获物进行了登记保存,当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案查处。
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出示了执法证件,在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1份;随后对当事人分别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2份;最后本机关专家技术组对当事人的涉渔工具及渔获物进行了认定。
现查明:2023年10月31日,当事人在湖南省龙山县洗车河流域苗儿滩镇河段(经度:109.478219°E、纬度:28.949404°N)电鱼,收获渔获物1.05公斤。依据《关于叶朋、叶明远进行捕捞使用的渔具及渔获物认定意见书》,当事人的行为是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有以下证据:
1、《龙山县农业农村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3、《现场检查笔录》1份;
4、《询问笔录》2份;
5、视听资料1份;
6、证据材料(照片)5份;
7、《关于**、***进行捕捞使用的渔具及渔获物认定意见书》1份。
本机关认为:**、***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结合《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序号1;违法情节:“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主动上交作业的工具,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的;裁量标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处罚。
本机关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龙农(渔业)告〔2023〕18号],于2023年11月15日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综上所述,鉴于当事人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本机关责令你们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渔获物1.05公斤;
2、**罚款1500元、***罚款1500元;
合计3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龙山县农村商业银行(户名)龙山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82015250000000518 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山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