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山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农(农药)罚〔2024〕1号
当事人: ********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农药经营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 龙山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身份证件号码: *******************
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4年2月20日收到龙山县农业农村局农药监管股案件移送函,龙山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龙山县*****************进行检查,发现********经营2%阿维.高氯乳油(5ml×10支/盒),生产日期20230720有效期两年,数量200盒,河南红马作物保护有限公司。经检验,该农药为不合格产品。本机关于2024年3月6日立案。
经调查,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2%阿维.高氯乳油(5ml×10支/盒),3元/盒,数量200盒,货值600元。期间抽样6盒,违法所得582元。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主体资格。
证据二: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现场勘验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该农药的过程、价格、数量、付款方式的事实。
证据三:农药抽样实物,证明当事人经营该农药。
证据四:抽样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该农药数量。
证据五:检测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该农药为不合格产品。
本机关于2024年3月13日对当事人直接送达了《龙山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龙 农罚告听〔2024〕 1 号,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申请陈述申辩或听证。维持龙山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龙农罚告听〔2024〕1号处罚意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2%阿维.高氯乳油(5ml×10支/盒),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二)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药)“序号14违法情节: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582元。
2、罚款2500元。
罚没款合计3082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扫码支付到龙山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山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