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山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农(农药)罚〔2024〕5号
当事人: 龙山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住所: 龙山县***********
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 ******************
2024年5月1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龙山县***农资市场开展“湘剑护农”行动时,发现当事人经营肟菌.戊唑醇、氟磺胺草醚/精喹禾灵、草甘膦铵盐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本机关于2024年5月11日立案。
经查当事人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农药肟菌.戊唑醇,销售价格2元/袋,数量58袋;氟磺胺草醚/精喹禾灵,销售价格4元/袋;数量70袋,草甘膦铵盐销售价格3元/袋,数量14袋。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龙山县*******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农药的行为应认定为经营劣质农药。劣质农药货值共计43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主体资格。
证据二: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现场勘验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该农药的过程、价格、数量、付款方式的事实。
证据三: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农药为劣质农药。
证据四:证据提取单4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农药为劣质农药。
本机关于2024年5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农(农药)告〔2024〕5号,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申请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肟菌.戊唑醇、氟磺胺草醚/精喹禾灵、草甘膦铵盐3种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实事清楚,证据确凿。你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之规定。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药)》“序号:14;违法情节: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裁量标准: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劣质农药行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没收肟菌.戊唑醇、氟磺胺草醚/精喹禾灵、草甘膦铵盐3种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
2、罚款25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持本决定书扫码支付到龙山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龙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山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