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山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农(动监)罚〔2024〕2号
当事人:***,*,***族,出生日期:****年*月**日,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住址:湖北省宣恩县***********。
当事人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案。2024年1月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日常巡查时,发现车牌号:鄂Q*****运输有一车生猪,当事人当场不能出示该批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当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出示了执法证件,表明了身份并告知了当事人应有的权利和义务。要求当事人将该车开往湖南省入湘生猪及产品指定通道动物卫生监督华塘检查站接受调查。执法人员首先提取了当事人驾驶证复印件、鄂Q*****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及车辆备案表各一份,然后对现场进行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一份。执法人员对调查过程进行了拍照取证,该案调查取证完成。现查明:
2023年1月5日,当事人在湖北省***********家中运输34头生猪。当日当事人驾驶鄂Q***汽车运输这34头生猪经宣恩县、来凤县进入龙山县,启运前当事人未申报检疫,未取得这34头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当日在龙山县华塘街道209国道被本机关执法人员发现。因此当事人运输的这34头生猪是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驾驶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是违法行为主体;
2、鄂Q*****行驶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运输生猪的车辆;
3、车辆备案表1份,证明当事人运输生猪的车辆备案情况;
4、《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运载生猪的车辆、数量等情况;
5、《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运输生猪的数量及申报检疫、运输路线等情况;
6、证据材料(照片)2份,证明当事人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运输34头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的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卫生监督)》“序号:13;违法情节:初次发生违法行为的;裁量标准: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反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进行处罚。
本机关于 2023 年1月 10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龙农(动监)告〔2024〕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综上所述,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机关调查,系初次违法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 罚款 :20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山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