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山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农(渔政)罚〔2024〕3号
当事人:***,电话号码:***********
身份证号:******************
住所(住址):湖南省龙山县*************
当事人在水生生物保护区非法垂钓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4年5月1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在龙山县苗儿滩镇庆口村河段(属水生生物保护区)钓鱼。执法人员***、***出示了执法证件,表明了身份并告知了当事人应有的权利和义务,立即对涉渔工具进行了登记保存,渔获物当场放生,当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案查处。然后提取了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5月22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1份。执法人员对调查过程进行了拍照取证,至此,案件事实调查清楚。
经调查,2024年5月18日当事人在龙山县苗儿滩镇庆口村河段(属水生生物保护区)钓鱼,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龙山县农业农村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物;
4、证据材料(照片)2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本机关于 2024年5月 23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龙山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龙农(渔政)告〔 2024〕3号),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龙山县苗儿滩镇庆口村河段(属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钓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四条规定:“水生生物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禁止垂钓”之规定。
依据《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四条“违反前款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具;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法律、法规另行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
综上所述,鉴于当事人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积极配合本机关调查,属初次违法,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且从轻处罚,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非法垂钓钓具2根。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山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