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山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农(饲料)罚〔2024〕1号
当事人:龙山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龙山县***********;
经营者:刘兴元,住址:龙山县************;
身份证件号码:******************。
当事人经营的饲料超过保质期一案。2024年3月2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日常巡查时发现,随即作为证据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当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出示了执法证件,表明了身份并告知了当事人应有的权利和义务。执法人员首先提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及经营者刘兴元的身份信息。对当事人经营的门店进行检查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一份,2024年4月2日对刘兴元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一份。执法人员对调查过程进行了拍照取证。该案调查取证完成。现查明:
2024年3月28日,当事人在龙山县民安街道城东路61号门面经营的12包智海猪用浓缩饲料已超过保质期。这批智海猪用浓缩饲料生产企业为宜昌海大有限公司。规格20千克/包,生产日期是2023年12月13日,保质期为90天,销售价格为100元/包。这批饲料总货值为12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为违法行为主体;
2、刘兴元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刘兴元身份;
3、《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饲料超过保质期;
4、《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饲料超过保质期;
5、《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饲料超过保质期;
6、证据材料(照片)5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饲料超过保质期。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龙山县***********经营的智海猪用浓缩饲料已超过保质期,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其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五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负责。”之规定。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序号:22;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裁量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进行处罚。
本机关于 2024年4月19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龙农(饲料)告〔2024〕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综上所述,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机关调查,经营超过保质期饲料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系初次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已超过保质期的智海猪用浓缩饲料(规格20千克/包的12包);
2、罚款:2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山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