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山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农(农药)罚〔2024〕9号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龙山县******
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
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4年10月3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龙山县***农资市场检查时,发现*********经营者梁民利在农贸市场内销售如下农药:1、乙草胺数量41瓶,2、甲氰菊酯数量12瓶,3、溴氰菊酯数量7盒,4、呋虫哒螨灵数量23瓶,5、精草铵膦数量5瓶,6、精草铵膦铵盐数量6瓶,7、草甘.甲.乙羧数量25袋,8、2甲4氯钠数量53袋,9、草甘膦铵盐数量21袋,10、2甲草甘膦数量13袋,11、草甘膦数量2袋,12、草甘膦铵盐数量12袋,13、高氯.甲维盐数量6盒,14、、精草铵膦铵盐数量3瓶,15、杀虫双数量2瓶。本机关于当日立案,开展现场勘验及相关调查,对涉案农药进行了异地登记保存。
经查,2024年10月30日,*********经营者梁民利离开其《农药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营业场所湖南省龙山县******,到***农贸市场销售如下农药:1、乙草胺销售单价2元/瓶,数量41瓶;2、甲氰菊酯销售单价4元/瓶,数量12瓶;3、溴氰菊酯销售单价4元/盒,数量7盒;4呋虫哒螨灵销售单价4元/瓶,数量25瓶;5、精草铵膦销售单价4元/瓶,数量8瓶;6、精草铵膦铵盐销售单价4元/瓶,数量6瓶;7、草甘.甲.乙羧销售单价3元/袋,数量25袋;8、2甲4氯钠销售单价0.8元/袋,数量53袋;9、草甘膦铵盐销售单价2元/袋,数量25袋;10、2甲草甘膦销售单价0.8元/袋,数量13袋;11、草甘膦销售单价3元/袋,数量 2袋;12、草甘膦铵盐销售单价2元/袋,数量25袋;13、高氯.甲维盐销售单价4元/盒,数量10盒;14、精草铵膦铵盐销售单价20元/瓶,数量4瓶,15、杀虫双销售单价4元/瓶,数量4瓶。15种农药货值金额共计683.80元。期间已销售如下农药:4、呋虫哒螨灵2瓶,5、精草铵膦3瓶,9、草甘膦铵盐4袋,12、草甘膦铵盐 13袋,13、高氯.甲维盐 4盒,14、精草铵膦铵盐1瓶,15、杀虫双2瓶。销售所得共计98.0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违法行为的主体资格及农药经营场所许可范围。
证据二: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现场勘验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该农药的过程、价格、数量、付款方式等事实。
证据三: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据提取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农药产品。
本机关于2024年12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龙农(农药)罚告听〔2024〕9号),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离开其《农药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营业场所湖南省龙山县******,到***农贸市场销售乙草胺销、甲氰菊酯、溴氰菊酯、呋虫哒螨灵、精草铵膦、精草铵膦铵盐、草甘.甲.乙羧、2甲4氯钠、2甲草甘膦、草甘膦、草甘膦铵盐、高氯.甲维盐、杀虫双等15种农药,农药货值金额共计683.80元;已销售的呋虫哒螨灵、精草铵膦、草甘膦铵盐、草甘膦铵盐、高氯.甲维盐、精草铵膦铵盐、杀虫双7种农药的一部分,销售所得共计98.00元。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离开许可营业场所销售农药行为定性问题的意见》(农办法函〔2024〕19号)和《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离开其《农药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营业场所销售农药的行为,应认定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其销售所得98.00元应认定为违法所得。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药)“序号10”的规定:“违法情节: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离开营业场所经营农药,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产品;
2.没收违法所得 98.00元;
3.处罚款 5000.00 元;
罚没款共计5098.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扫码支付到龙山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缴纳罚(没)款,或持本决定书到湖南省龙山县农村商业银行(户名:龙山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5250000000518)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龙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山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