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山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农(农药)罚〔2024〕12号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龙山县********
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
当事人***经营假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4年11月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经营的龙山县**************检查时,发现该农资技术服务门市部经营的胺鲜酯(有效成分及其含量:胺鲜酯8%,剂型:水剂,农药生产企业名称:重庆依尔双丰科技有限公司)没有生产批次号,另一种胺鲜酯(有效成分及其含量:胺鲜酯8%,剂型:水剂,农药生产企业名称:山西浩之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有生产批次号。执法人员在经营者***的参与下对这两批胺鲜酯水剂进行了监督抽查送检。当日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2024年11月27日,湖南省化肥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反馈两份《检验报告》,其中山西浩之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8%胺鲜酯水剂实测值为7.3%,判定为合格;重庆依尔双丰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8%胺鲜酯水剂有效成分未检出,判定为不合格。2024年11月2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向***送达了检验报告,告知了相关权利和义务,***在限定的时间内未申请复检。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3日立案。2024年12月24日对当事人***制作了询问笔录1份,当场提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并提取***进货台账1份。2025年2月17日询问了业务员**,并制作了询问笔录。2025年2月19日询问了***的配偶***,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执法人员对调查过程进行了拍照取证。
经调查,2024年10月22日经营者***配偶***与业务员**电话联系,通过物流从长沙购进两件8%胺鲜酯水剂(重庆依尔双丰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每件40瓶,共80瓶,销售价28元每瓶。已销售了10瓶,抽样3瓶,登记保存3瓶,销售所得280元,其余64瓶***已用于自家果园。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二:抽样单及检验报告各1份,证明该批次农药胺鲜酯质量分数未检出,证明是假农药;
证据三:农药成分检验报告送达笔录1份,证明告知***复检的权利。
证据四: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了该批农药;
证据五:***提供的进货单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了该批农药及时间、数量、价格;
证据六:***、**、***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该农药的过程、价格、数量、付款方式的事实;
证据七:证据提取单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场所及农药。
证据八:***的配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业务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二份。证明与案件相关两人的合法有效证件。
证据九:***家里果园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管理的果园。
证据十:***家里果园农药使用记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农药记录有8%胺鲜酯水剂。
本机关于2025年3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龙农(农药)罚告听〔2024〕12号),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2024年10月22日,***农资店通过业务员**从长沙购进80瓶重庆依尔双丰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8%胺鲜酯水剂,没有生产批号,没有有效成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之规定,应认定为假农药。***购进的80瓶重庆依尔双丰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8%胺鲜酯水剂,除64瓶自用外,其余16瓶为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为448元,其中已销售的10瓶所得的280元应认定为违法所得。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营业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之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药)“序号11;违法情节: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者***配偶***在验收货物时,发现重庆依尔双丰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8%胺鲜酯水剂农药没有生产批号,明知不能销售没有生产批号的农药而仍然进行销售,存在主观违法故意,客观上也给购药农民利益造成了一定损失,同时也严重影响了农药市场管理秩序。本机关责令***立即停止经营假农药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重庆依尔双丰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8%胺鲜酯水剂3瓶;
2.没收违法所得280元;
3.罚款15000元。
罚没款共计1528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扫码支付到龙山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缴纳罚(没)款,或持本决定书到湖南省龙山县农村商业银行(户名:龙山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5250000000518)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龙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山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