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龙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局机关各股室。
第三条 本细则主要针对常用办公用品及办公设备等国有固定资产的采购、使用、管理、处置等相关流程和规定。
第四条 所有常用办公用品及办公设备等国有固定资产均由局办公室及规划财务室统一在湖南省电子卖场采购,严禁自行购买。国有固定资产由规划财务室按流程报县国资局审批后进行集中采购,并严格执行《龙山县行政事业单位2021年-2022年国有资产配置预算及实物限额标准》等规定。
第五条 所需常用办公用品及办公设备等国有固定资产的购买由各股室先行填写购置审批单(附件1),经分管业务的领导审核签字确认,再经分管后勤财务的领导签字同意后统一由局办公室及规划财务室在湖南省电子卖场进行集中采购。大额国有固定资产的采购报局主要负责人或党组(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采购。
第六条 办公耗材应比对后统一集中采购,原则上在保障质量的同时,应选择物美价廉服务好的供应商。办公设备采购应报请县财政国资局、县采购办、县采购中心后进行集中采购,大额固定资产设备采购(30万元以上)按县集中采购程序执行。
第七条 对购买的所有常用办公用品由局办公室及规划财务室设立专门保管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及时进行登记造册,对物品领取实行台帐管理。严禁将易耗品私分给他人使用或者带回私用。
第八条 对所有的办公设备等国有固定资产,规划财务室要及时入账并录入国有资产管理系统,做到证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并由局办公室和规划财务室及时配备到相关股室,对各股室使用的国有固定资产实行清单管理。
第九条 办公设备等国有固定资产由使用人员负责保管,并爱护珍惜设备,若有损坏,应及时向局办公室及规划财务室报修,严禁自行拆机,严禁将办公设备等国有固定资产私自借(转)给他人使用或者带回私用。
第十条 对公用的设备仪器等国有固定资产(如录音笔、摄像机、照相机等),统一由规划财务室管理,各股室确因工作开展需要使用的,先行填写《公用设备借用审批单》(附件2),经分管业务和后勤财务的领导签字同意后,借出设备使用,并在工作完成后,及时退回原位。
第十一条 国有固定资产若因工作需要进行调配使用,局办公室及规划财务室应在各股室固定资产使用清单上及时做好相应调整,并跟踪管理国有固定资产流动去向。
第十二条 对国有固定资产进行报废、划转处理,规划财务室要按照《龙山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报县国资局审批后进行处置,同时搞好国有资产管理系统数据的核销。
第十三条 局属各单位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若上级有新规定、新标准,从其新规新标执行。
附件:1、办公用品、耗材、办公设备购置审批单
2、公用设备借用审批单
附件1
龙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公用品、耗材、办公设备购置审批单
年 月 日
申报股室及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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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详单 |
名称 |
品牌型号 |
数量 |
金额 |
局办公室及规划财务室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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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分管业务 领导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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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分管财务 领导意见 |
附件2
龙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用设备借用审批单
借用设备名称及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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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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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股室及借用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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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业务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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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财务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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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出时间 (规划财务室签字) |
退还时间 (规划财务室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