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山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龙政办发〔2018〕36号
龙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山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相关单位:
《龙山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龙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日
龙山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维护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水平,实现管理专业化、供水商品化、服务社会化,达到可持续利用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农〔2014〕307号)《湖南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湘西自治州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州政办发〔2015〕9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投资为主、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自筹自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一项公益性事业,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管理”和“以水养水、节约用水、有偿使用、适当补给”的原则,明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对工程运行管理、计量收费、养护维修、水源保护、水质监测等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保障工程正常运营,不断提高供水保证率。
第二章 运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运行管理机构
根据用水实际情况,农村安全饮水运行管护主体分为:用水户、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农村饮用水安全中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领导小组。
第五条 工作职责
(一)用水户:负责管理本户用水设施,并参与对公共用水设施和水源的监督管理,按相关规定按时缴足水费。
(二)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村内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护。一是组织成立村(居)民委员会饮水安全管护小组;二是制定本村的供水工程运行管护措施和制度(村规民约),签订管护协议(明确其责任和义务),组织召开管护小组和村民代表大会拟定水价收缴标准,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报县农村饮用水安全管理中心备案;三是督促管护人员根据报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的水价收缴水费,水费储存于本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帐户并强化管理(帐户设在乡镇财政所);四是对村内的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区、提水设施、输水管道、供水主管网、水处理设备等设施进行监管,对损毁情况进行调查上报,对工程长久发挥效益负责;五是提交年度工程运行情况报告和维修养护资金专户财务收支报表。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护,对辖区内的村(居)民委员会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进行监督。一是全面落实辖区内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的分管领导、管理机构(乡镇水利服务站)、管护单位、维护运行人员,落实村级管护人员及报酬;二是负责落实本辖区内供水工程日常维修管护和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建管及综合治理工作,对工程发挥持久效益负责;三是督促管护单位根据县发改部门批准后的水价收缴水费,将水费储存于本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专户并强化管理;四是依法查处辖区内破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为;五是向县农村饮用水安全管理中心提交年度工程运行情况报告和维修养护资金专户财务收支报表;六是负责对辖区内村级的安全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在建章立制和饮水设施维护实施方案等方面进行监督、指导、审核。
(四)县农村饮用水安全管理中心:负责对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进行监督、指导、服务。一是为全县农村饮水安全设施维护提供管理与技术服务;二是组织对本办法的落实、督促、检查,对乡级饮水设施维护方案的核查、备案,审批设施大修方案。
(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县政府办:负责牵头协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重大问题和矛盾的调处,督促各部门落实职责。
县水利局:负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村(居)民委员会制定相关村规民约;牵头与相关单位划定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区;依法查处破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为,监督工程项目的运行状况,对全县管理机构的运行管护工作进行考核;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维修技术方案的审查上报,并监督方案的实施;指导管护机构的成立,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监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的使用。
县发改局:负责对各供水站(点)水价核定与价格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
县财政局:负责设立县、乡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专户;按年据实拨付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需维修养护资金,加强对各项目维修养护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破坏农村饮水安全设施违法行为,为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县卫计局(县疾控中心):负责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点和受益区的水质进行抽样检测。
县环保局:负责配合搞好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及联系第三方进行环境监测相关工作。
县审计局:负责对已竣工验收合格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适时进行竣工结算审计,对维修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县人社局:负责指导公益性或公共服务性岗位人员的选聘及待遇审核等相关工作。
国网龙山供电分公司:负责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电力设施的维护及运行,并制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电价格优惠政策。
第三章 工程管护权限、方式及内容
第五条 管护权限
(一)政府投资建设为主,受益区域跨行政村和集镇所在地的集中供水工程,由工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管护权,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二)政府投资建设为主的单村(社区)供水工程,由当地村(居)民委员会行使管护权,工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管理。
(三)政府投资建设的单户供水工程(含水窖工程),按照“户管、户用、户有”的原则,由受益农户负责管护。
第六条 管护方式
(一)企业管护。对受益区域跨行政村和集镇所在地的集中供水工程,原则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选定具有自来水管理经营的供水企业运行管护。
(二)个体经营管护。对单村供水工程,成立村(居)民委员会安全饮水管护小组,制定收缴水费的具体措施,通过设置公益性或公共服务性岗位,明确专人管护运营,原则上每村(居)民委员会不少于1名管护人员。
(三)农户管护。单户供水工程由受益农户自行管理。
第七条 管护内容
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区、输水工程、水处理设施及附属工程、供水管网和水质的定期检测。
第四章 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
第八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由财政维修养护经费及项目收益组成。县级财政按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受益行政村(社区)在籍农户每人每年5元的标准落实维修养护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并入县财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专户,当年未使用完资金结转于下个年度,各村及乡镇资金专户收支情况由各项目乡镇每季度上报县农村饮用水安全管理中心。
第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滚动使用,专项资金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供水设备、输水管道及供水管网的更新改造等,各项目乡镇根据维护设施实施方案结算情况负责资金拨付。县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中心负责核查。
第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申报和拨付程序。申报程序:管护单位(或人员)申报,所在乡镇(街道)水利服务站审查,村(居)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拨付程序:由管护单位(或人员)组织实施,乡镇(街道)水利服务站组织验收,经村(居)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验收合格的工程审核后从专户拨付维护资金。
第十一条 申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成立管理机构;
(二)有具体的管理措施;
(三)落实管护人员。
第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的收支情况必须由管护单位在各项目区内每季度向村民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奖惩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要对在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视情节对因工作失误、玩忽职守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个人或单位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供水管理人员和聘用人员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由有关部门或聘用单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解聘,对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涉嫌违反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离岗位,无故停水断水;
(二)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致使设备损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三)贪污挪用水费,或其它以权谋私的行为;
(四)对水源水质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
(五)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供水管理单位应责令停止其行为,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停止供水,对涉嫌违反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私自接水、窃水、拒不缴纳水费;
(二)私自拆迁供水设施、毁坏供水设备设施;
(三)切断电源、水源,破坏水源、污染水质,妨碍正常供水工作需要。
第六章 应急机制
第十六条 为切实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县里成立以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政府办、水利局、发改局、财政局、公安局、卫计局、环保局、人社局、国网龙山供电分公司等单位分管领导和21个乡镇(街道)行政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突发性事件应急工作小组,负责处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突发性事件。县农村饮用水安全管理中心要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制。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可在本办法范围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及管理措施,并报县饮用水安全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