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自用柴油备案登记的通知

关于规范自用柴油备案登记的通知

来源:龙山县商务局 作者:夏爱文 发布时间:2019-08-13 09:55:30 字体大小:
 

关于规范自用柴油备案登记的通知

 

各用油单位或业主:

为进一步规范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加强成品油流通和储存的监督管理,解决成品油存储与安全生产,存储与流通的尖锐矛盾,经相关部门研究并报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规范自用柴油备案登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龙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山县危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办发〔2017〕38号)文件关于“机械、车辆日用量0号柴油不得超过1吨或1176升,日用最高不得超1吨,不足1吨的,以企业实际日用量核准储存。”的规定,凡需自用柴油并储存油品的重点工程、规模以上工矿等企业须向商务、公安、应急、市监部门备案后方可按实际日用量储存柴油。

二、备案登记须提供的材料:

1.用油单位的书面申请报告。

2.油品供应证明(即购油的发票或货运单)。

3.需自用柴油的重点工程、规模以上工矿等企业,须有商务、公安、应急、市监部门现场核实的日用油数量意见书。

4.重点工程、规模以上工矿等企业用油的单位还须有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

三、用油单位提供备案资料并通过审核备案登记后方可取得自用柴油储备权,并遵守以下相关规定:

1.需接受商务、消防、应急、环保、市监等部门的业务检查监督管理。

2.按商务部门要求做好日常出、入库台帐并留存购油发票等凭证。

.购油渠道需正规、合法,不得使用走私或国家明令淘汰等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若存在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违规违法行为将按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明确油品存储负责人和日常联系人。

.申报主体注销或工地完工的应立即向商务、公安、应急、市监部门申请取消备案。

.使用铁桶密闭储存柴油,尽量不用塑料桶,储存使用时要注意防火防爆,油桶周围和库房建筑物附近不能有易燃物,做到对库房内储存的柴油经常性检查。(柴油属可燃物,柴油在常压下的闪点在55℃以上,60℃以下,燃点接近80℃,其蒸气在60℃时遇明火会燃烧、爆炸。)

 

    龙山县商务局        龙山县应急管理局

 

    龙山县公安局       龙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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