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市场主体登记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6、《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7、《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8、《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9、《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企字〔2014〕29号)
10、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
11、湖南省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批转省工商局等部门关于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商改〔2015〕4号)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提出申请。
(二)审查受理
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
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
经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决定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3、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
4、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龙山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登记管辖范围的,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决定
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四)办结告知
作出准予登记的,出具《准予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5日内领取营业执照;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办理期限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龙山县政务服务中心登记注册窗口提交申请的,5日内完成登记申请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自准予登记决定之日起5日内颁发营业执照。
龙山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股
龙山县政务服务中心市质监登记注册窗口
附:提交材料规范
一、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属于自有房产但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社区、居(村)委会等机构出具的场所证明。场所证明内容须包含场所的具体地址、权属主体以及出具机构同意该场所用于经营用途的意见。
租赁(借用)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房屋权属证明。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属城镇房屋的,应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规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参照本规范提供有关材料。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
5、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6、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和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适用本规范。
(三)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人身份证明。
3、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4、企业住所证明。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有关批准文件。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二、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一)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只需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经营范围的,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公司可以凭分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限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变更股东的,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全部股权的,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和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变更决议。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4、变更住所的,还应提交新的住所使用证明。
5、变更成员出资总额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出资成员签名或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成员出资清单》。
6、变更业务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还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7、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的,还应当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法定代表人信息》。
8、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营业执照正副本。
9、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3、变更投资人的,应提交转让协议书或法定继承文件,以及变更后投资人的身份证明。
4、变更企业住所的,应提交新的企业住所证明。
5、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营业执照正副本。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一)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4.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确认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确认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确认文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确认文件。
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在清算报告上已签署备案、确认意见的,可不再提交此项材料。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
6、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7、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如清算报告中已提供清税证明原件的,可以不另行提供。
8、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设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10、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或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3、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4、营业执照。
5、清算组刊登公告的报纸或其复印件(依法免除公告义务的不提交)、清算组全体成员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6、清算组成员和负责人产生的文件及名单。
7、因合并、分离而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8、有分支机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证明。
9、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三)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3、营业执照正、副本。
4、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5、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6、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